中醫藥是中華民族的瑰寶,是當之無愧的國粹。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醫藥領域的第一部法律,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中醫藥工作的高度重視,凝結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中醫藥發展的關心支持,反映了廣大中醫藥工作者希望通過立法保護和發展中醫藥的共同心愿。中醫藥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在中醫藥領域的重要成果,是中醫藥領域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開辟了依法扶持促進保障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新局面,必將對保護人民健康、發展中醫藥事業產生深遠影響。
充分認識制定和施行中醫藥法的重要意義
中醫藥是中華民族哲學智慧、獨到健康理念及其實踐經驗的結晶,是我國衛生與健康事業的顯著特色和優勢。中醫藥法是我國中醫藥領域的綜合性、基礎性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和施行實現了中醫藥領域立法的重大突破,為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發展中醫藥事業的重要指示和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精神,深入實施《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健康中國建設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國是中醫藥的發源地,是傳統醫藥大國,中醫藥現已傳播到世界上18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世界傳統醫藥的發展中保持領先的地位。中醫藥法將黨和國家的中醫藥方針政策轉化為國家意志,將各級政府發展中醫藥的職責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為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了堅實保障。中醫藥法將中醫藥工作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法律制度,全面系統規范了中醫藥服務、中藥保護與發展、中醫藥人才培養、中醫藥科學研究和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等內容,對于保護中醫藥繼承、推進中醫藥創新、發揮好中醫藥特色和優勢,推進中醫藥事業改革發展,促進中醫藥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發揮好中醫藥的資源優勢,促進醫藥衛生體制深化改革,探索“用中國式辦法解決醫改這個世界性難題”,構建中國特色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維護和增進人民群眾健康,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有利于應對國際社會發展傳統醫藥的“倒逼機制”,保護中醫藥傳統知識產權,推動中醫藥走向世界,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弘揚中華優秀文化,提高我國的文化軟實力。中醫藥法作為中醫藥領域的基本法律,是開展中醫藥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據。我們要充分認識中醫藥法對依法保護、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抓緊抓好抓實中醫藥法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為促進中醫藥振興發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全面準確把握中醫藥法的精神實質和基本內容
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中醫藥事業。毛澤東同志曾指出:“中國醫藥學是一個偉大的寶庫,應當努力發掘,加以提高。”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黨和國家發展全局的高度,提出一系列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強調把發展中醫藥事業作為維護人民健康、推進健康中國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內容,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之中,全面謀劃、系統部署,為推動中醫藥振興發展提供了理論指導和行動指南。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醫藥學是我國各族人民在長期生產生活和同疾病做斗爭中逐步形成并不斷豐富發展的醫學科學,是我國具有獨特理論和技術方法的體系”,“凝聚著深邃的哲學智慧和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健康養生理念及其實踐經驗”,強調“中醫藥學是中國古代科學的瑰寶,也是打開中華文明寶庫的鑰匙。當前,中醫藥振興發展迎來天時、地利、人和的大好時機”,要“切實把中醫藥這一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繼承好、發展好、利用好,在建設健康中國、實現中國夢的偉大征程中譜寫新的篇章”。我們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中醫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準確把握中醫藥法的精神實質和基本內容,緊密結合中醫藥工作實際,切實增強工作針對性和實效性。
中醫藥法立足于為人民群眾提供公平、可及、滿意的中醫藥服務,以保護、扶持、促進中醫藥發展為宗旨,著眼繼承和弘揚中醫藥,強化政策支持與保障,堅持規范與扶持并重,注重制度創新,構建了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強調了政府對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責任,有效解決了制約中醫藥發展體制機制障礙。宣傳貫徹中醫藥法,要深刻領會中醫藥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準確把握中醫藥法保護、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重要內容,不斷提高依法扶持和規范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結合中醫藥工作實際,要重點領會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和特點。
第一,中醫藥法首次在法律層面對中醫藥及其重要地位、發展方針進行了明確。一是明確“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及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是明確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三是明確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四是明確國家鼓勵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
第二,中醫藥法建立了符合中醫藥特點的基本管理制度。中醫藥具有鮮明的特色和優勢,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西醫藥。例如,中醫服務人員存在師承等培養方式,中醫診所主要是醫師坐堂望聞問切,服務簡便。中醫藥法充分體現中醫藥的特點和發展需要,在中醫藥多年成功實踐基礎上凝煉升華,規定了相應的管理制度。一是關于中醫醫師資格管理制度,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和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經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亦可獲得中醫醫師資格。二是改革完善中醫診所準入制度,將中醫診所由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三是允許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要,憑本醫療機構醫師處方炮制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或者對中藥飲片進行再加工。四是醫療機構對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由現行的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五是明確生產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在申請藥品批準文號時,可以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
第三,中醫藥法加大了對中醫藥事業的扶持力度。我國中醫藥事業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中醫藥總體規模不斷擴大,發展水平和服務能力逐步提高。中醫藥在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及疑難病癥、重大傳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得到進一步彰顯。但與人民群眾的中醫藥服務需求相比,我國中醫藥資源總量仍然不足,中醫藥服務能力仍較薄弱。中醫藥法進一步加大了對中醫藥事業的扶持保障力度。一是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二是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舉辦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三是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體現中醫醫療服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四是明確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機構范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藥項目納入醫保支付范圍。五是發展中醫藥教育,加強中醫藥人才培養,加大對中醫藥科學研究和傳承創新的支持力度,促進中醫藥文化傳播和應用。六是發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范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七是明確國家采取措施,加大對少數民族醫藥傳承創新、應用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扶持力度,加強少數民族醫療機構和醫師隊伍建設;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結合實際,制定促進和規范本地方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辦法。
第四,中醫藥法加強了對中醫醫療服務和中藥生產經營的監管。針對中醫藥發展中存在的服務不規范、虛假宣傳、中藥材質量下降等問題,中醫藥法堅持扶持與規范并重,進一步規范中醫藥從業行為,保障醫療安全,提升中藥質量,促進中醫藥事業健康發展。一是明確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符合的基本要求,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應當經審查批準,發布的內容應當與批準的內容相符。二是明確國家制定中藥材種植養殖、采集、貯存和初加工的技術規范、標準,加強對中藥材生產流通全過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保障中藥材質量安全。三是加強中藥材質量監測,建立中藥材流通追溯體系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四是鼓勵發展中藥材規范化種植養殖,嚴格管理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五是加強對醫療機構炮制中藥飲片、配制中藥制劑的監管。
宣傳貫徹中醫藥法,必須全面理解中醫藥法的基本內容,熟練掌握中醫藥法的具體規定,使中醫藥法的條款都能得到全面有效實施,切實提高中醫藥事業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這里還要強調一點,宣傳貫徹中醫藥法,要注意處理好與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規范的銜接關系。中醫藥法在附則中明確規定:“中醫藥的管理,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凡是中醫藥法已經作出規定的,適用中醫藥法;凡是中醫藥法沒有作出規定的,適用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切實抓好中醫藥法的宣傳貫徹實施
宣傳普及法律,是法律實施的基礎性工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肩負著宣傳普及法律、監督和促進法律貫徹實施的責任。要積極督促、推動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公眾及時了解中醫藥法的基本精神和相關規定,為保證法律得到切實遵守和執行創造條件。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廣泛、深入地開展中醫藥法學習宣傳活動,特別是醫藥衛生管理部門要積極參與、加強溝通、協調配合,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好本系統內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讓相關工作人員深刻理解法律的各項規定,進一步增強法治觀念和法治素養,自覺將中醫藥法規定的各項制度運用到工作實踐中去,不斷提高依法發展中醫藥事業的能力和水平。各有關部門和各類媒體要開展靈活多樣的普法活動,全面準確地進行宣傳,有針對性地解疑釋惑,為營造依法保護、扶持和促進中醫藥發展的良好法治環境發揮積極作用。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各級人大和政府要切實抓好中醫藥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把實施好這部法律作為落實黨中央關于中醫藥工作決策部署、加快推動中醫藥振興發展、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重要抓手。中醫藥法對政府在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職責作了明確的規定,各級政府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落實中醫藥法的相關規定,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是貫徹實施中醫藥法的主體,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履行管理和發展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監督法律的實施,將在適當時候組織對中醫藥法實施情況的調研,推動中醫藥法正確有效實施。
要抓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立法法對制定法律配套規定的要求,抓緊中醫藥法配套法規和規章的制定工作,確保如期出臺實施。要按照法制統一的原則,對中醫藥領域的相關法規規章進行梳理,進行必要的立、改、廢、釋,保證其符合中醫藥法確定的立法原則和基本制度,與中醫藥法的相關規定相互協調和銜接。地方人大和政府也要根據中醫藥法,結合實際,制定或修訂中醫藥地方性法規規章。
中醫藥振興發展已迎來了天時、地利、人和的大好時機,發展中醫藥使命光榮、責任重大。讓我們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求真務實,奮發有為,切實把中醫藥法這一保護、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切實把中醫藥這一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繼承好、發展好、利用好,為促進中醫藥振興發展,保護人民健康,推動健康中國建設作出新的貢獻。(本文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2017年6月21日在宣傳貫徹中醫藥法座談會上的講話,有刪節。)
(責編: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