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是憲法賦予人大的一項重要職權,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是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重要途徑和形式,是常委會重要日常工作之一。在實踐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也都會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 “一府一委兩院”專項工作報告。
按照地方人大通常做法,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一般都會組織安排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及部分人大代表,對該專項工作進行視察、調研,并形成專題調研報告,由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該專項工作報告時,向會議進行報告。
筆者了解到,在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往往出現如下情景:
為體現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嚴肅性,一般都會在會場顯要位置專門設置發言席。會議過程中,除“一府一委兩院”負責人走上報告席,向會議報告工作外,常務委員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負責人,也同樣是走上報告席,向會議報告調研情況。
這一情景,大家可能早已司空見慣,習以為常,并沒有感到有何不妥。但是,在筆者看來,這一做法看似莊重,卻似乎并不合法理。
為什么說這看起來微不足道的小小細節卻于法理不合呢?這里不妨深究一下。從法理角度而言,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是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律授權,實施的一項監督行為。監督行為的主體是常委會,監督的客體,也就是監督對象,是“一府一委兩院”。請注意,在監督客體里并不包含、也不可能包含人大常務委員會自身的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既如此,常委會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過程中,接受監督、審議、問詢的,毫無疑問都應該是“一府一委兩院”,而無其它。常委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會前開展調研,只是其發揮常委會的參謀和助手作用,協助常委會做好專項工作報告審議的一種履職行為、一種前期準備,這一行為理所當然是包含在常委會審議工作范疇之內,而非之外。那么,其所形成的調研成果,盡管從文種冠名上往往稱之為調研報告,但此“報告”非彼“報告”,它與“一府一委兩院”到會提交和宣讀的工作報告,性質完全不同。究其實質,常委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的調研報告實際上是針對該專項工作開展情況,集體出具的一份“審議意見”。常委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隸屬于、從屬于常委會,是常委會的組成部分之一,那么他們站在監督主體角度,提出的審議意見,從理論上講,它只是常委會對該專項工作全部審議意見的有機組成部分之一,這部分“審議意見”不應被錯位對待,納入會議審議范疇。然而, 當常委會會場“一府一委兩院”負責人、常委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相關工作機構負責人,一一走上報告席,進行報告時,監督主體、監督客體的角色就有些凌亂了,貌似常委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成了監督客體,他們以調研報告這一特殊方式提出的審議意見,仿佛也成了該次常委會審議內容。
說到這里,那究竟誰應該走上報告席進行報告呢?很顯然,只能來自監督客體,即“一府一委兩院”負責人,或受其委托的相關部門負責人。
如此一來,又出現一個新問題:常委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負責人應當在哪里發言?筆者認為,鑒于地方人大常委會通常的人員配置,常委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都是常委會組成人員,即便有特例,個別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或者是非主要負責人代會,那他們仍然脫離不了其隸屬于常委會這個監督主體的根本。既然是監督主體的一員,那就應該還他們監督主體的身份,將他們同主席臺人員、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及其他列席人員一樣,同等對待,請他們在自己坐席宣讀調研報告,及發表其它審議意見。
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一府一委兩院”專項工作報告,是最高權力機關依法履職,極其嚴肅的會議,這種嚴肅性應充分體現在會議的每一個環節,容不得一絲馬虎和含混。小小報告席,角色寓其中,為了表面莊重,悖了內在法理,含混了監督主體與客體,筆者以為是欠妥的。不揣淺陋,在此提出,權供商榷。(文:安徽省蚌埠市龍子湖區人大常委會 曹安道)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