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縣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工作即將展開,人大代表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其素質、能力和結構,關系到換屆選舉工作的成敗,關系到國家權力機關職能作用的發揮,關系到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實現。2021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選舉法》進行了部分修改,進一步強調了代表的廣泛性和先進性,結合新修改之后的法律法規,如何真正把那些政治覺悟高、品德修養好、群眾基礎好,參政督政能力強,且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優秀人員選為人大代表,確保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越性和社會治理的民主性,是目前人大工作者在換屆選舉中應當重點考慮的問題。筆者結合工作實踐,談幾個方面不成熟的意見。
一、本屆縣鄉人大代表結構特征和能力現狀
以丹陽市導墅鎮為例,2016年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是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我鎮當選的18名市人大代表和75名鎮人大代表,來自各條戰線的不同崗位,女性代表占28%;非黨員代表占40%,中專及高中以上學歷占70.6%。從統計資料情況看,本屆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結構得到了優化,素質不斷提高,代表的廣泛性、代表性和先進性得到了一定的體現。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應引起重視,主要包括:
1、在代表結構上,呈現“兩低一高一偏頗”的狀況。以我們導墅鎮為例,工人代表偏低,僅占2%左右;專業技術人員代表偏低,僅占3%;領導干部代表比例偏高,市人大代表5名干部代表,且均是科級干部,幾乎沒有一般干部;農民代表身份偏頗,80%的農民代表都是村兩委干部。
2、在代表年齡上,呈現“老多壯少”的狀況。由于人大代表沒有年齡限制,導致代表年齡結構老化。縣級人大代表的年齡結構相對較好 ,但是鎮人大代表的年齡,50歲以上的占主導,甚至還有70歲以上的,連履職的體力精力都跟不上,更別談他們的履職能力和建言獻策的水平。
3、在代表能力上,呈現“三不”狀況。具體表現在:遵守法律法規、宣傳黨的政策方針不帶頭,甚至還有代表履職期間違反黨紀國法,參與信訪集訪;反映社情民意不主動,有的代表,一屆下來沒有提一條建議,參加代表活動也是例行公事 、奉命行事;審議調研不發言,甘當啞巴代表、舉手代表。
二、縣鄉人大換屆選舉中代表素質難以保證的原因分析本人結合往屆工作以及本鎮實際,分析了代表素質難以保證的原因,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受法律法規限制,對代表候選人只作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基本要求,但在實踐過程中,代表候選人主要由組織推薦產生,組織部門考察時,除重點把握幾個一票否決外,對履職能力方面的考察還不充分。
二是受代表名額限制,在實際換屆選舉過程中,選區劃分有行政村二合一、三合一的選區,人口較少的村認為自己村推薦的候選人都是“陪選”,在候選人推薦過程中,選民積極性不高,對推薦代表候選人也就不夠重視。導墅鎮就有兩個行政村沒有縣級人大代表。
三是受代表結構比例影響,對非黨員和婦女代表比例的要求越來越高,由于大部能力較強的同志均已入黨,鄉鎮婦女和非黨員的代表候選人可選范圍就非常有限,使一些有較好履職能力、但不符合結構要求的優秀人員在推薦和民主協商中讓路,把僅僅是身份符合但素質一般的人推選為代表,從而影響了代表整體素質。
四是受城鄉一體化進程影響,農村青壯年大多數外出上學、務工、經商,實際參與投票選舉的選民大部分是老人和婦女,客觀上造成推薦高素質代表候選人和年輕代表候選人有困難。三、在換屆選舉中把好代表素質關的幾個建議和設想
每次縣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時,我們一般都會對代表的結構比例作相應的“量化”,提出相應的“定性”要求。但是如果單純地把代表結構“優化”定義為代表構成比例的“量化”,勢必帶來代表素質的“劣化”,失去了人大代表應有的廣泛性、代表性和先進性。因而,筆者認為應從換屆選舉的前、中、后全過程把控,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來確保實現人大代表整體結構和整體素質的雙贏。
1、心中有黨,組織宣傳雙服從
一是換屆選舉工作堅決服從黨委領導。縣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能否順利進行,關鍵在堅持黨的領導,從以往的情況看,當困難越多、矛盾越多的時候,越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是做好人大代表換屆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證,必須毫不動搖,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才能得到群眾的擁護和支持,才能確保換屆選舉規范、有序進行。同時,縣鄉兩級黨委也要充分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確保選舉工作沿著正確的方向推進。二是宣傳發動堅決服從政策導向。選舉工作涉及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事關國家政權建設,宣傳引導必須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在黨委的領導下,以正面宣傳為主,保證換屆選舉的正確方向,重點宣傳選舉工作的各個程序,尤其是在宣傳介紹候選人上,做到有的放矢,廣泛深入,增強選舉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保障選民的知情權。
2、心中有局,把好入口五大關
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籌備之時,便是人大代表“入口”之時,我認為要重點把好五大關口,提前對選舉的代表素質和結構進行謀篇布局:
一是把好前期調研關。選舉的前期準備和調研工作在代表素質的把關上也是至關重要。不該省的程序堅決不能省,要按照“時間服從質量”的要求,專門成立調研小組,全面開展談心談話、調查走訪、座談交流,提前摸清本轄區的“家底”和選情,了解“模范遵守法律法規、熟悉農村基層情況及具有較強履職意識、議事能力和聯系服務群眾能力”等各類先進人員的底數和分布,對縣鄉人大代表的安排進行初步的統籌考慮,為選好、選優人大代表打下扎實基礎。
二是把好選區劃分關。選區劃分上我們除了堅持按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大體相等的原則進行劃分外,同時還要與代表名額特別是非黨員代表、婦女代表的名額分配結合起來,更要與前期調研的底數結合起來,使選區劃分有利于產生合理的代表比例結構。積極探索按地域劃分選區與按界別劃分選區相結合的方法,在按地域劃分選區與按界別劃分選區上作一些嘗試,將國家公務員、一線工人、知識分子等按行業界別單獨劃分選區,單獨進行選舉,以確保代表結構的合理性。
三是把好代表結構關。堅持結構服從質量的原則,在確定代表構成比例上,既要考慮代表結構比例合理,又要考慮代表素質能力要求,應力求做到“四個合理”:一是職業結構合理。注重增加來自基層第一線的代表比例,注重增加來自社會新生力量的代表比例,從而保證其更具廣泛性和代表性。二是知識結構合理。適當增加高學歷代表比例,注重把法律、經濟、農業、文化、教育和科技等方面的專門人才選舉為代表,以提高代表的整體知識結構和參政的全面性。三是年齡結構合理。代表中,老、中、青年齡結構應合理配置,是否可以設置年齡上限(特殊貢獻適當放寬),這樣既能保證有一定數量經驗豐富的老同志,又可以吸收一批積極性和主動性強及年富力強的中青年代表,使代表隊伍充滿生機和活力。四是新老搭配合理。為保持人大工作的連續性,保留一定比例的優秀代表(原定30%,建議略有上浮)是必須的。因此,在換屆選舉中應切實做好新老代表的搭配,有目的地把那些履職積極性高、履職能力強、作用發揮明顯的老代表通過選舉保留下來,讓他們發揮承前啟后和傳幫帶的作用,帶動和影響新代表開展活動。
四是把好推薦提名關。在推薦、提名代表侯選人時,不能只考慮法律規定的“年滿十八周歲”、“不分民族、種族、性別……”等原則性因素,更重要的是要注重對代表人選的政治素養、道德素質、文化知識、能力水平、法律素質的考察。在做好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推薦上設置嚴格條件。嚴格按照《選舉法》中設置的條件,確立“不看表面重表現、不看實際重實績、不看資歷重能力“的導向和標準,但同時不忽視現實生活中,那些敢于擔責、為黨委政府挑擔子的同志,認真細致地做好提名、考察、推薦、確定等工作。在代表候選人的考察上設立“兩審”環節。即“部門聯審、黨委總審”,確保剛性落實代表候選人資格審核。部門聯審環節主要由紀委、公安、國土、計生等部門重點加強“法紀、違章、計生”等方面的審核。在此基礎上,建立更加嚴密的審查工作機制,由黨委組織部門組織專門人員,結合“推薦和公示”中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綜合審查,嚴格把關,堅決防止把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差、有涉嫌違紀違法行為的人員、無履職能力的人推薦為代表人選。
五是把好醞釀選舉關。醞釀代表候選人也是選舉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個環節,充分醞釀對于是否能夠選舉出高素質的代表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修改后的選舉法重申了“選舉委員會或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介紹候選人的情況;根據選民要求,應當組織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情況“的規定,。這就要求被推薦的代表候選人,要依法如實地向選舉委員會提供個人身份信息、個人履歷等情況,如實向選民作履職承諾,在組織醞釀考察的基礎上,讓廣大選民充分了解候選人各方面的情況,接受選民“醞釀、考察”監督。
3、心中有度,資格審查總收官
人大代表選舉出來后,還有一個收官之舉,即代表資格審查工作。《代表法》規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因此,對人大代表資格的審查是對人大代表能否“入關”的最后“把關”。雖然在代表候選人時已經過考察,但我們還是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依法依規、慎之又慎地按法定程序進行最后一次“掃描“,逐個逐項認真審查,謹慎認定代表資格,真正把政治素質高、思想道德好、工作能力強、履職積極性高、敢于為選民負責的選為人大代表,為五年任期開展好代表工作、發揮好代表作用奠定良好基礎。(文:江蘇省丹陽市導墅鎮人大主席 蔡小紅)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