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設”是二十大報告的明確要求,開展好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是“加強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代表法第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組織本級人大代表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人大常委會組織好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不僅是依法履職的體現,也是貫徹落實二十大精神的體現。為此,人大常委會要注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協助建立代表小組及其活動平臺。代表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在本級或者下級人大常委會協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從健全機制入手,制定有關方案,協助代表劃分好代表小組、選舉產生代表小組組長,搭建履職平臺。要幫助代表小組建立健全代表學習、聯系選民、活動考勤、履職登記、述職評議等各項制度,使代表活動制度化、規范化。實踐中,一些地方以代表小組、選舉單位或選區為基本單元,建立代表活動室、代表之家、代表聯絡站、代表工作室等履職平臺,一些地方利用互聯網技術,加強網絡信息平臺建設,為代表提供全方位履職服務等做法,值得各級各地人大常委會借鑒并發揚光大。
二、做好代表培訓工作。代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有計劃地組織代表參加履職學習,協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職務所需的法律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為此,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制定人大代表培訓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對代表進行全面系統的培訓。要組織人大代表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憲法、代表法、地方組織法、監督法等法律法規和市場經濟、科學文化知識,提高代表的履職水平。要有針對性地組織部分代表赴先進地區考察學習經濟社會發展的經驗,提高代表的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拓寬代表視野,激發履職熱情。
三、保障代表的知情權。代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工作情況,提供信息資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權。人大常委會不僅要帶頭且要督促“一府一委兩院” 及時向代表通報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人大常委會要根據具體情況邀請有關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定期向代表寄送有關學習資料,通過人大信息網發布信息,及時通報人大常委會會議、常委會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動情況;“一府一委兩院”及有關單位不僅要主動為代表提供有關信息資料,且要做好接受代表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質詢、詢問、約見工作等,如實向代表說明有關情況。特別在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時,要將各項報告等提前發給代表,為代表能深入并有針對性地審議報告提供方便和條件。
四、組織代表開展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人大常委會要按代表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條的規定,組織好代表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活動。要制定并完善關于代表開展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的計劃和方案,并做好各項準備工作。開展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前要集中代表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向代表通報有關情況,對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提出具體明確要求。另外要精心選擇人大代表,尤其要注意選擇部分在職業上與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內容相關的代表參加。這樣容易發現問題,提出問題。
五、指導代表開展述職評議活動。代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代表應當采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人民群眾對代表履職的意見,回答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接受監督。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以多種方式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人大常委會要制定關于代表述職的方案,指導人大代表向選民或選舉單位開展述職并接受評議。通過述職評議,密切人大代表與轄區選民或選舉單位的聯系,提高代表履職的能力及水平,增強其履職的自覺性。
六、做好代表意見建議的交辦工作。代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地方組織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重視代表意見建議的辦理工作,要制定并完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辦理辦法,對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分類整理,及時交辦。“一府一委兩院”對代表意見、建議的辦理情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要跟蹤調查,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并向全社會公開。
七、為代表履職提供司法保障。代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大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人大主席團或者人大常委會受理有關機關依照本條規定提請許可的申請,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并據此作出決定。人大常委會對關于對代表采取強制措施的許可申請,要嚴格按法律許可程序操作,審查是否與代表履職有關、是否涉嫌打擊報復,切實維護代表的合法權益。
八、代表活動經費要專款專用。代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代表的活動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專款專用。人大常委會要督促代表活動經費預算的落實,其有關工作機構要管好用好代表活動經費。代表活動經費主要應用于代表訂閱報刊、書籍和資料、代表執行職務的差旅費及誤工、誤餐、交通費補貼、培訓等。
九、建立代表履職激勵機制。為了充分調動人大代表履職積極性,人大常委會要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履職激勵機制,如制定《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職責的若干規定》、《人大代表履職情況考核辦法》等。積極開展“爭當優秀人大代表”、“爭創先進代表小組”活動,調動廣大代表履職的積極性,增強代表履職的責任感和自豪感。(作者:武春)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