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法立法研擬、制定、修正之演進歷程中,廣大社會公眾始終發揮著獨特作用。社會公眾參與刑法立法,是民眾行使參與立法權的體現,也是實現立法民主的重要形式。事實上,我國憲法和立法法均明確肯定了社會公眾參與刑法立法的正當性,為社會公眾參與刑法立法創造了必要的條件。在此,就社會公眾參與刑法立法的路徑與方法試作探討。
關于社會公眾參與刑法立法的路徑。從我國刑法立法實踐來看,社會公眾參與刑法立法大致有直接參與和間接參與兩種路徑。其中,直接參與是主要形式,間接參與則是必要補充。
社會公眾的直接參與,也就是廣大社會公眾通過立法機關所開通的渠道,針對有關草案直接向立法機關提出意見。由于制度以及立法機關的認識等原因,立法機關公布有關草案面向社會征求意見的做法并無太長歷史。在制定刑法修正案(七)的過程中,立法機關第一次公布草案面向社會征求意見。為了進一步擴大公民對立法工作的有序參與,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于2008年作出了今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開,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的決定。據此,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修正案(七)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草案及草案說明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此后,在制定刑法修正案(八)的過程中,立法機關延續了這一做法。特別是在制定刑法修正案(九)的過程中,立法機關還在二次審議后將草案二審稿再次予以公布,開創性地擴大了征求意見的范圍。所以,刑法修正案(九)二次審議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共有76239位網民通過網絡提出了110737條意見,社會公眾參與刑法立法的積極性可見一斑。而且,公眾所提的一些意見也被立法機關所考慮和采納。例如,對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之規定,社會公眾和有關方面提出,應增加一定的限制條件以適應實踐中的各種復雜情況。最終,法律委員會采納了該意見,增加了“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例外性規定。
社會公眾的間接參與,是指社會公眾通過聯系全國人大代表并由全國人大代表履行相關職責的方式,將自己關于刑法立法的意見代為提出。具體而言,大致有三種具體形式:
其一,在全國人大會議召開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提出關于刑法方面的議案或建議。根據立法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召開期間享有提案權和提出建議權。在我國刑法立法實踐中,全國人大代表針對刑法立法所提出的議案和建議一直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開展刑法修正案起草工作的重要原因和根據之一。
其二,在全國人大會議召開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對刑法方面的草案進行審議和表決。這主要體現在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制定1979年刑法以及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對1979年刑法進行全面修訂的過程中。
其三,全國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刑法修正案過程中就刑法立法問題提出意見。根據我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全國人大代表列席會議,并且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將法律草案發送相關領域的全國人大代表征求意見。因此,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在審議與刑法有關草案的階段表達相關意見。
關于社會公眾參與刑法立法的方法。社會公眾參與刑法立法的方法多種多樣,其中最為常見的便是通過媒體對刑法立法產生影響。
在近些年,我國刑法立法的實踐中,社會公眾通過媒體對刑法立法產生影響的過程大致如下:某一社會事件發生——民眾知悉并通過各種手段進行傳播——媒體對事件進行報道——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產生一定的內心傾向并形成一定的共識,民意初步形成——媒體對事件進行深度挖掘,呈現新的事實或引領公眾關注深層次問題——民意繼續發展乃至發生變化——有關主體提出立法動議。在這一過程之中,社會公眾和媒體可以說是一種相互共贏的關系,社會公眾通過媒體來表達自己的態度和意見,而媒體則通過社會公眾的關注擴大社會影響力,實現以正確的輿論導向引導公眾,促進社會問題解決,發揮完善立法規定等作用。當然,近年來,網絡媒體尤其是微信、微博等網絡自媒體的發展,在網絡自媒體中,網民所發出的信息可能在很短時間內便產生巨大影響。更為關鍵的是,社會公眾在知悉有關事件后,也可以通過網絡自媒體直觀地、可視化地向世人表達自己的態度和想法。可以說,社會公眾之所以能對刑法立法產生影響,也正是通過媒體發揮作用的。
總之,在我國當前階段,立法機關和有關方面既要對社會輿論保持應有的理性,盡量審慎而客觀地分析和采納輿論中的有關意見,同時,也應進一步修復和拓展社會公眾參與刑法立法的渠道,使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多種法定渠道發聲。最為關鍵的是,要保障社會公眾“知情”和“參與”的民主權利。在今后我國刑法立法過程中,我們應該圍繞這兩方面不斷完善刑法立法程序,使廣大社會公眾真正能夠參與到刑法立法之中。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