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11月4日首次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修正草案共32條。這是該法自1992年通過施行以來第四次進行修改,此前在2009年、2010年、2015年分別作了部分修改。
“有必要認真總結新時代人大代表工作的實踐經驗,與時俱進修改完善代表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指出,修改代表法是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必然要求;是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客觀要求;是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使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成為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的代表機關的客觀要求;是加強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建設,為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制度保障的現實需要。
突出對代表履職政治要求
此次修法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突出對代表履職的政治要求,充實總則部分規定。
修正草案貫徹落實憲法規定,體現新時代黨的重大理論創新成果,明確代表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同時,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明確代表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的原則要求。
修正草案明確代表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中的職責,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忠于憲法,弘揚憲法精神,維護憲法權威,維護國家法治的統一、尊嚴、權威,堅持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此外,修正草案還完善了代表的權利義務有關規定。
拓展和深化“兩個聯系”
貫徹黨中央關于密切國家機關同人大代表的聯系、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眾的聯系的要求,總結實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機制。
修正草案明確國家機關聯系代表的原則要求,進一步完善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制度,豐富代表聯系人民群眾的內容和形式。同時,進一步完善人大常委會聯系代表制度,明確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同本級人大代表保持聯系,建立健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聯系代表的工作機制,擴大代表對立法、監督等各項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此外,修正草案還完善了“一府一委兩院”聯系代表制度。
完善代表工作能力建設等規定
修正草案貫徹黨中央關于加強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設的要求,與有關法律、決定相銜接,明確代表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修正草案增加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設立代表工作委員會,作為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明確代表工作委員會在轉交代表視察、調研報告等方面的職責;增加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計劃;年度代表工作計劃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通過,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同時,修正草案還完善了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以及閉會期間的活動有關規定。
完善代表履職保障和監督管理
修正草案根據地方的意見,與地方組織法有關規定相銜接,明確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國家根據需要給予往返的旅費和必要的物質上的便利或者補貼。同時,增加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健全代表履職網絡平臺,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加強履職學習等提供便利和服務。
加強代表履職宣傳工作,修正草案增加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宣傳代表依法履職、發揮作用的典型事跡,展現代表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生動實踐。
修正草案進一步完善了代表履職監督管理有關規定:明確代表的政治責任,增加規定:代表應當站穩政治立場,履行政治責任,加強思想作風建設,自覺接受監督,自覺維護代表形象。同時,完善代表履職報告制度,進一步明確代表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干預執法或者變相從事商業活動牟取個人利益。
此外,修正草案還完善了代表議案、建議辦理機制以及代表履職監督管理有關規定。根據憲法、監察法的規定,與全國人大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相銜接,修正草案對監察委員會的有關內容作了補充完善。 (記者 朱寧寧)
(來源:法治日報)
(責編: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