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代表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在匯報時表示,代表法修正草案初次審議后廣泛征求意見,各方面普遍贊成修正草案,建議經進一步審議和修改完善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在匯報修改情況時,沈春耀表示,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應當明確代表在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的作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總則中增加一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以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己任,做到政治堅定、服務人民、尊崇法治、發揚民主、勤勉盡責,為建設自覺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機關、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權力機關、全面擔負憲法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的工作機關、始終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的代表機關而積極履職。”
修正草案對向常委會報告代表建議辦理情況作了規定。有意見提出,實踐中,除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外,有的國家機關、組織也就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向常委會作報告,建議增加報告主體。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還有意見提出,在交辦、督辦代表建議工作中,多年來各地結合自身實際形成了不同做法,建議明確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向有關機關、組織轉交代表視察調研報告,交辦、督辦代表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此外,為與修改后的地方組織法做好銜接,草案二審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應定期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向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報告履職情況。
(來源:人民日報)
(責編:杜凱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