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訊)為進一步規范和引導新一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職行為,著力發揮組成人員作用,切實提高常委會工作質量,3月30日,青海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管理辦法(試行)》,并于同日施行。
辦法著眼于青海的具體工作和實際情況,緊緊圍繞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勤、發言、建議、參加活動等履職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抓重點、補短板、填空白,為新一屆省人大常委會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高質量工作提供支撐、增強動力。 1、辦法要求,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正確行使權力,自覺履行義務,明確提出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六項主要職責。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保密規定,帶頭執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出席常委會會議,參加對各項議題的審議和表決。參加常委會、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各種工作機構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學習培訓等活動。采取多種方式密切聯系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反映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訴求等。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熟練運用省人大代表網絡履職平臺,充分發揮平臺作用。這些職責,既是常委會組成人員行使法定職權的基礎,也是提高常委會整體履職效能的基本要求。
2、辦法明確,常委會組成人員妥善處理履行代表職務和本職工作的關系,優先保證出席會議。規定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將會議日期、會議議程等事項,提前預告常委會成員。除公務出國、處境;參加中央、省委召開的重要會議;參加省委組織的全省重要性重大活動;因病或其他情況需請假等四種情形外,不得請假。常委會組成人員不能出席會議的,按照相關程序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以書面形式提出,未經批準不到會,一律按照缺席對待。
3、辦法還要求,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踴躍發言,緊扣議題、簡明扼要積極建言獻策,提高審議質量;閉會期間,要求常委會組成人員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立法、監督、調研、視察、建議意見辦理、培訓等各項活動,同時要求在閉會期間加強自學,每年至少應同聯系對象聯系一次,努力提高履職能力水平。
為使辦法在實踐中進一步得到落實,構建了明確的監督體系。如以問卷調查、開展評議等多種方式經常聽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職情況的意見和評價;對無故一年內兩次不出席常委會會議的、連續三次常委會會議上未發言的、在一個任期內連續兩年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不發言也不提交意見建議的由常委會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進行約談;一年內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履職活動的,由常委會辦公廳適時通報;上述被約談或通報無效者,應當勸其辭去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