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傳染病防治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8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傳染病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進行分組審議。
審議中,常委會委員們認為,從傳染病防治法執法檢查的情況看,近年來我國的傳染病防治體系基本建立,防治能力不斷提升,成效明顯。報告重點突出,針對性強,對貫徹實施落實傳染病防治法當中的一些薄弱環節、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都非常客觀精準。
與此同時,多位常委會委員也指出,傳染病防治的形勢還是比較嚴峻的,任務還非常艱巨,傳染病防治法面臨多種挑戰,形勢不容樂觀。圍繞如何進一步做好我國傳染病防治工作,給出了多方面建議。
形成合力防范人畜共患傳染病
報告指出,目前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仍存在隱患。在今天的分組審議中,多位常委會委員都談到了狂犬病等人畜共患傳染病治理問題,認為要減少人畜共患傳染病發病率,核心是要管好傳染源。
犬只管理是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的一個重要環節。近年來,我國城鄉各地養犬數量大量增加,犬只傷人、致死事件時有發生,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2017年,狂犬病居全國傳染病報告死亡數第4位,發病516例,死亡502例。
據了解,雖然不少地方都出臺了犬只管理相關的規定和辦法,但是國家層面一直沒有出臺行政法規,即便有規定和規章,執行起來也有很多問題。由于缺乏科學有效管理,致使區域間犬只管理的聯防聯控機制因沒有有力的法律支持而難以有效形成。
“在歐洲國家,基本上人是不打防狂犬病疫苗,而是給狗打疫苗,即從源頭上解決了問題,而我們這里的狗不打疫苗,人打疫苗。管狗的、管人的責任不分清楚,這個問題就會長久存在。現在城市里養狗太多太亂,有些小區可以說是‘狗滿為患’,已經引發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社會矛盾。”鄭功成委員建議要理順相關部門的職責,農業部管農村的狗,公安部管城市的狗,衛生部管人,狗沒有管好就管人。尤其要在狗身上下功夫,管狗的部門應當盡到職責。
“從源頭控制動物疫病特別是人畜共患病,是減少人類感染重大疾病的關鍵環節。”劉振偉委員提出多項具體建議:一是把防治關口前移。強化動物疫病防治,特別是加大對主要人畜共患病的免疫監測工作。二是建立動物疫病凈化制度。隨著養殖規模化程度提高,以預防、控制為主的防治思路已經難以滿足動物疫病防控的需要。目前,我們有條件對重要人畜共患病防治提出凈化、根除的目標要求,通過完善法律制度加快推進。三是完善高風險動物移動監管制度。要對高風險動物大范圍、長距離活體運輸實施管控,鼓勵畜禽企業“規模養殖、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冷鮮上市”,降低疫病傳播風險。四是提高人畜共患病科技支撐能力。
抓緊列出修法任務書時間表路線圖
“傳染病防治法是一部好法、管用的法。”審議中,一些常委會委員充分肯定近些年來有關傳染病防治法配套法規和標準體系正在逐步完善。同時,也指出部分配套規定制定的時間較早、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建議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為防治傳染病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要把需要修改完善的法律法規列出任務書、時間表、路線圖,加緊修改完善。”景漢朝委員說。
“傳染病防治法2004年和2013年已經修訂過兩次,但配套的實施辦法是27年前從1991年實施的,一直未作修改,與我們新修改后的傳染病防治法已經不相符合,這是一個明顯的缺陷。”鮮鐵可委員說,還有一些其他相關的配套法規,比如艾滋病防治條例,對于艾滋病的感染者和病人不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行為,也缺乏有效約束手段,建議要及時制定相關的配套規定和細則。
李巍委員認為,現行的傳染病防治法雖然進行過兩次修訂,但是法律責任部分處罰過輕,操作性也比較弱,應當及時修訂。而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制定發布的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一直沿用至今,并沒有對內容進行過實質性的修改,對外不能和國際衛生條例相銜接,對內又不能適應“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的新形勢、新要求,建議加快修訂。
強化傳染病基層防控能力建設
四川甘孜州疾控中心近年來引進本科生26人,已有14人辭職,瀘定縣引進本科生3人,有兩人辭職;陜西省疾控中心缺乏相應的水電等日常維護經費,各項資金缺口每年約1800萬元;云南省的縣級疾控機構實驗室設備平均達標率僅為58.49%;新疆霍爾果斯作為重要口岸城市,目前無專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相關工作和基本公共衛生職能由市人民醫院的一個科室負責,傳染病監測檢驗能力明顯不足……執法檢查報告中多個實例表明,我國的傳染病防治基層環節薄弱。
分組審議中,多位常委會委員認為,傳染病防控重點是預防,重點在基層。建議強化基層防控,進一步提高基層疾病防治控制能力。
“疾控機構現在基礎設施、能力建設和隊伍建設較弱,這是現在一個比較嚴重且普遍的問題。留不住人,招不來人,隊伍的素質在逐漸下降,最重要的是沒有活力。”衛小春委員建議,對疾控機構,可以實行一類的事業財政投入、二類的管理體制。財政既要有基本的保障,又要能夠放開,讓其能夠發揮專業作用,從事一些能夠解決自身生存和發展的經濟來源問題。
李學勇委員認為,應進一步落實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突出強基礎、補短板,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長效機制,在加大設備、設施等“硬件”投入的同時,更加重視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業務能力水平等“軟件”投入。建議在編制、待遇方面對基層疾控機構給予傾斜。
“抓好傳染病防治最根本、最基礎的工作在基層。”賈廷安委員認為要特別重視加強對縣、鄉一級臨床醫務人員傳染病知識培訓,規范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治運作,提升臨床醫務人員的傳染病診斷監測預警能力。
楊志今委員建議高度重視基層傳染病防治人員隊伍的建設。“當務之急是要加強基層防疫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規教育,進一步增強他們的工作責任心和法律意識。注重加強隊伍的培訓和輪訓工作,不斷加強充實和調整防疫隊伍,切實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和實戰能力,打造出一支年富力強、業務熟練、責任心強的隊伍。”同時,他還建議進一步加大對基層傳染病防控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各級政府要確保基層防控工作經費的落實,推動建立起穩定長效的財政保障機制。
(責編:王樂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