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wǎng))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尹中卿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電子商務法從提出到通過經過五年時間,其中三年時間起草、兩年時間兩屆常委會四次會議審議,并三次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立法過程充分體現(xiàn)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閉幕后的新聞發(fā)布會上,尹中卿首先介紹了電子商務法的八個亮點,即嚴格范圍、促進發(fā)展、包容審慎、平等對待、均衡保障(各方主體)、協(xié)同監(jiān)管、社會共治、法律銜接(主要彌補現(xiàn)有法律不足)。
“根據(jù)立法法,我們國家的法律一般都是經過三審,但是電子商務法是四審。”發(fā)布會上,針對本報記者的提問,尹中卿表示,電子商務法立法過程中呈現(xiàn)三個特點: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牽頭起草,充分調動了各方積極性;歷經四次會議審議、三次公開征求意見,充分聽取了社會各方面意見,尤其是廣大消費者的意見;根據(jù)科學立法的要求,對草案四次審議,特別是在前三次審議中進行廣泛修改,經歷了逐步完善過程。在審議、博弈過程中取得更多共識,使草案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發(fā)布會上,針對最近一些電商平臺運行中發(fā)生的侵害消費者人身安全的嚴重事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表示,任何經營者從事任何經營活動,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都應當是第一位的。
楊合慶表示,對于平臺經營者,電子商務法要求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身份、地址、行政許可等事項要進行核驗和登記,并且要通過平臺服務協(xié)議、交易規(guī)則來明確雙方對于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商品和服務質量的義務;消費者如受到人身損害,規(guī)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如果平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電子商務平臺不能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要承擔先行賠付責任;如果電商平臺對于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平臺未盡到上述義務,依法構成共同侵權的,應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平臺有違法行為,還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楊合慶說。
(責編:黃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