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9月,巢湖迎來一年中最大的漁汛期。一艘艘漁船駛入湖面撒下網,撈起魚。魚兒不停地蹦騰著,沾著水的魚鱗在陽光下反射出片片銀光。
如今在巢湖沿岸,對水生資源環境具有破壞性的電捕撈行為不見了,漁民、扁舟、撒網成為了隨處可見的畫卷。
在這背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生態環境侵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功不可沒。在案發地公開開庭、專家證人到庭發表評估意見、漁政部門配合完成生態損害修復……法檢兩院、行政部門一同給當地漁民上了堂警示教育課,喚起漁民的環保意識。
公益訴訟是公共利益保護的司法屏障,公共利益的保護則需要全社會的參與。記者近日獲悉,合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作出了《關于支持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將建立檢察公益訴訟工作機制、協作機制等寫入其中,從法制層面為公益訴訟工作提供有力支持。這是安徽省首次以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形式,支持檢察公益訴訟工作。
依法作出決定在法制層面提供支持
2015年7月,合肥市人民檢察院被確定為全國首批開展公益訴訟試點院,合肥成為安徽省八個試點地市之一。
試點以來,全市檢察機關緊緊抓住公益這個核心,以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為重點,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截至今年6月30日,共辦理公益訴訟案件371件,其中訴前程序案件347件,提起公益訴訟24件,在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方面成效顯著。
但在實踐中,各地檢察機關也遇到公益訴訟案件發現線索難、調查取證難、鑒定評估難等共同的難題
“調研中發現,在行政公益訴訟方面,公益訴訟案件僅靠檢察機關獲取線索,來源單一;執法部門配合不積極,調查取證困難。在民事公益訴訟方面,相關行政機關、單位和個人公益保護意識不強,存在著鑒定難、評估難等問題……”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內司工委主任徐基慶向記者舉例說。
公益訴訟是公共利益保護的司法屏障,需要各級監察、審判、檢察和行政機關相互協助和配合,更需要全社會的大力支持。對此,合肥市人大常委會要求相關工作機構嚴格對標對表中央及省市委要求,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起草決定草案,按照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向市委常委會議作專題報告,經市委同意后,提請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依法作出決定。
決定分為4部分12條,圍繞推動檢察機關充分履行公益訴訟職責、行政機關支持配合公益訴訟工作、人民法院規范審理公益訴訟案件、監察機關雙向移送公益訴訟線索、財政機關保障公益案件辦理等方面細化內容,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了公益訴訟制度,為檢察公益訴訟的開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據此,合肥市級監察機關、審判機關、行政機關要按照要求和各自的職責,在決定出臺后六個月內,制定出協助、配合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的具體措施;檢察機關要主動與各相關單位搞好銜接,制定具體的執行決定的計劃安排,保證決定落到實處。
建立線索移送機制破解線索難尋
獲取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是開展檢察公益訴訟的前提條件。但目前此類案件線索來源較為單一,僅靠檢察機關摸排發現有些“勢單力薄”。
對此,決定要求,環保、食藥監、國土、國資等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負有監督、管理以及對國有財產負有占有、處置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支持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工作制度,并對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相關工作給予協助、配合。
具體到在解決線索發現難問題上,行政主管部門要配合檢察機關建立線索移送和信息溝通機制,逐步實現電子數據信息對接。行政機關發現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應當作為案件線索及時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根據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需要,可以對相關行政機關的執法信息進行查詢、調閱或復制執法卷宗材料。
合肥市檢察院訴合肥某鋁業公司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的線索就來自于環保部門。在一次執法檢查中,肥東縣環保局發現鋁業公司違法排放重金屬六價鉻超標的廢水,遂將案件線索移送檢察機關。案件開庭審理后調解結案,鋁業公司自愿按照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賠償全部費用。
“在公益訴訟工作開展過程中,我們依托‘兩法銜接’平臺,及時了解行政執法信息,發掘有價值案件線索,并高度關注網絡輿情,設立網絡媒體觀察員,從輿情中發現監督線索。”合肥市檢察院專職檢委李強說,3年來,共發現環境資源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線索87件、食藥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線索54件、國有資產領域案件線索217件。
除了行政部門外,決定要求,監察機關也要與檢察機關積極構建線索雙向移送及辦案協作機制。檢察機關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應當及時移交監察機關;監察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應當作為案件線索移交檢察機關。
“群眾其實最了解哪里有問題、哪里有線索,所以我們還設定了舉報獎勵制度,目的是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到公益訴訟中。”徐基慶說,檢察機關也要采取發布典型案例、以案釋法等方式大力宣傳公益訴訟工作,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需要注意的是,若是檢察機關對已發現的公益訴訟線索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按照決定,由同級人大常委會責成本級人民檢察院限期依法履職;拒不依法履職的,同級人大常委會應當要求其作出說明。
建立良性協作機制提升辦案效果
李某生活在巢湖岸邊,閑著沒事在巢湖禁漁期內,使用國家禁止的電魚工具捕魚26千克。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李某被包河區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要求投放1631尾魚種或賠償損失。
包河區法院特意將巡回法庭設置于案發地,進行實地審理、現場宣判,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巢湖漁政管理總站按照魚苗投放的時間、地點等要求,配合完成該案生效判決的實際履行。雖然該案標的額不大,但在多方協作配合下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根據漁業管理部門的反饋,目前巢湖沿岸的電捕撈行為明顯減少。
構建良性的協作機制,有利于提升公益訴訟辦案效果,這也是決定的焦點所在。按照規定,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審判機關判決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承擔召回不合格產品、修復生態環境、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要求相關行政機關協助、監督民事責任的履行,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支持。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審判機關判決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履行,并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審判機關判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糾正,并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就公益訴訟案件受理、指定管轄、審理程序、案件執行等問題加強溝通,達成共識,建立健全公益訴訟聯席會議、案件評估、信息共享和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公益訴訟規范化開展。財政機關要保障公益案件辦理,調查取證工作和舉報獎勵按財政管理體制,納入財政預算。探索設立公益訴訟賠償金專項賬戶,用于恢復受損害的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我們積極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督促公益訴訟被告或相關單位通過給付貨幣、補植復綠、土地復墾、增殖放流以及替代性修復等方式修復生態環境,努力把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的損失降到最低。”李強說。
對相關行政機關違反決定規定,沒有給予檢察機關協助、配合,沒有積極履行行政公益訴訟裁判結果的,決定還明確了法律責任,規定了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處理兩種責任形式。徐基慶說,公益訴訟與行政機關的履職行為密切相關,通過責任的規定,提高行政機關支持、配合公益訴訟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更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落實公益訴訟的制度價值,實現依法行政與公益保護的雙贏。
(責編: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