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大網)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國家主席習近平頒布第20號主席令,宣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1、將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總則
修訂草案將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明確為公務員工作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修訂草案第四條)。
同時,在立法目的(修訂草案第一條)、公務員政治屬性(修訂草案第二條)、管理原則(修訂草案第六條)、任用原則(修訂草案第七條)、公務員條件(修訂草案第十二條)、公務員義務(修訂草案第十三條)、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公務員紀律(修訂草案第五十九條)等規定中,體現了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好干部標準,進一步彰顯中國特色。
2、調整完善公務員職務、職級以及分類管理等有關規定
落實黨中央關于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改革要求,立足試點改革成果,修訂草案把現行公務員法第三章章名“職務與級別”修改為“職務、職級與級別”,把現行公務員法中“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調整為“領導職務”“職級”(修訂草案第十六條),規定了設置原則,明確了領導職務、職級層次的劃分(修訂草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在此基礎上,對領導職務與職級的任免(修訂草案第六章)、升降(修訂草案第七章)以及其他章節中與此有關的條文進行了修改。
同時,根據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分類改革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改革深化的實際,對分類考錄(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分類考核(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分類培訓(修訂草案第六十六條)、職位聘任試用期(修訂草案第一百零三條)也作出進一步明確。
3、調整充實從嚴管理干部有關規定
為進一步扎牢從嚴管理公務員的制度籠子,依據監察法、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黨政領導干部管理有關規定,修訂草案將現行公務員法第九章章名“懲戒”修改為“監督與懲戒”,增加了有關加強公務員監督的規定(修訂草案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增加了“違反國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不擔當不作為”“違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紀律規定(修訂草案第五十九條)。
對任職回避情形(修訂草案第七十四條)、地域回避情形(修訂草案第七十五條)、責令辭職規定(修訂草案第八十七條)、離職后從業限制規定(修訂草案第一百零七條)等進行了修改完善。
同時,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務員管理實踐需要,修訂草案增加了在錄用、聘任等工作中違紀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修訂草案第一百零九條)。
4、充實健全激勵保障機制有關規定
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正向激勵的要求,在獎勵原則(修訂草案第五十一條)、獎勵情形(修訂草案第五十二條)、津貼補貼(修訂草案第八十條)、加班補助(修訂草案第八十二條)等規定中都調整增加了有關表述。
按照公務員養老、醫療等保險與社會保險相銜接的要求,修訂草案對涉及公務員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保險待遇的規定作了相應修改(修訂草案第八十三條)。
5、根據公務員管理實踐需要作出的其他修改
根據公務員管理實踐需要,修訂草案還作了一些其他修改,主要體現在公務員考核方式(修訂草案第三十五條)、憲法宣誓(修訂草案第四十條)、弱化競爭性選拔方式(修訂草案第四十七條)、公開遴選(修訂草案第七十一條)等方面。
(責編:徐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