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網)4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北京舉行,聽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18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工作安排,在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整體進行初次審議后,將各分編草案分拆為幾個單元進行若干次審議和修改完善。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民法典物權編草案、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進行二審。
據悉,本次提請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審稿將進一步分為五個分編,即:通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物權編草案還有哪些變化?為您梳理如下。
明確“土地承包期屆滿依法繼續承包”
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草案二審稿應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地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相關制度予以完善。
據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對草案作出修改。
完善征地補償制度。在草案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增加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費用。
落實“三權分置”制度。此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二審稿進一步落實了新農村土地承包法提出的“三權分置”等新規定。
草案二審稿規定: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5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同時,草案二審稿刪除了一審稿“抵押權”中關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
此外,與正在常委會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相銜接,分別在有關條款中明確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強調“無居民海島屬于國家所有”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提出,海島保護法明確規定,無居民海島屬于國家所有,建議草案增加規定相關內容。
草案二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在草案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中增加規定:無居民海島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
降低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要求,擬改為“雙過半數”同意
草案一審稿規定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部門、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近年來,群眾普遍反映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以及物業管理不規范、業主維權難等問題,建議草案對此作出針對性的規定。
草案二審稿采納上述建議,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在草案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中增加規定,居委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二是完善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程序,降低通過這一事項的表決要求,將草案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應當經參與表決的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占比“雙過四分之三”同意,修改為“雙過半”同意。
三是在草案第七十六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四是與合同編草案中“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相呼應,在草案第八十條第一款中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五是加強對業主維權的保障,增加規定:在建筑區劃內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明確“居住權無償設立”
草案第十四章規定了居住權。有的地方、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完善居住權制度的相關規定,明確居住權是無償設立的用益物權,并對居住權合同的內容進行規范。
草案二審稿提出,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享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對于居住權合同的條款,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居住權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解決爭議的方法。
此外,草案二審稿明確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
允許擔保合同對擔保財產只作概括性描述
為進一步改善營商環境,賦予當事人更大的自主權,草案二審稿作出多處修改。
比如,草案二審稿簡化規定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的一般條款,將抵押合同包括“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修改為“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將質押合同包括“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修改為“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再比如,草案二審稿還進一步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規定: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責編:徐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