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部新舊動能轉換地方性法規出臺
“山東方案”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法制日報)“《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促進條例》緊緊圍繞‘走在前列,全面開創’目標和全省八大發展戰略的部署安排,充分發揮立法引領、推動、規范和保障作用,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山東方案’,為全省新舊動能轉換提供法治保障。”
近日,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就《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立法過程、立法原則和主要制度創新作了介紹。7月26日,《條例》經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條例》作為一項引領和推動改革的創設性立法,是全國首部以新舊動能轉換為主題,促進高質量發展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歷經四次審議通過
“自去年11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初次審議,歷經四次審議通過,其審議次數之多,創山東省立法之最。”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介紹說,由于新舊動能轉換立法工作涉及領域廣、創新力度大,省人大常委會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發揮立法主導作用,創新工作機制,確保了立法工作的順利推進。
在立法過程中,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司法廳、省發改委多次論證和修改,數十易其稿,條例草案由常委會初審時的8章72條,精減為通過時的不設章節,共30條,使體例結構更加優化、規范內容更加精準、制度創新更加突出。
為了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和效果,找準推進新舊動能轉換過程中的堵點、痛點和難點,提供有效制度供給,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堅持開門立法,打出一系列調研論證“組合拳”,主要做法有三:
積極回應企業、基層群眾關切,精準把握立法需求。將條例草案在山東人大門戶網站全文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印發16市人大常委會、部分全國和省人大代表、立法聯系點征求意見和建議;通過實地調研,聽取有關政府部門、企業和基層群眾的意見。
借助“外腦”,充分發揮智庫作用。對重要制度設計和爭議問題,組織相關法學家、經濟學家進行多次研究論證。2月中旬,在北京召開立法研討會,來自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和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等高校的法學專家對條例修改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爭取多方面支持,確保各項規定符合國家和省改革方向。《條例》在制定過程中,先后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發改委、科技部的意見,提請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還報請各位省委常委、副省長以及16市相關領導同志征求意見,并對條例作了修改完善。
立高質量發展之法
石曉說,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東時,要求山東“騰籠換鳥,鳳凰涅槃”,奮力走出一條高質量發展的路子來。《條例》作為創設性立法,堅持了三條原則。
一是全面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立高質量發展之法。《條例》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將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外商投資立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勵干部擔當作為政策制度融入到法規中,有效銜接了山東省出臺的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等政策措施,增強了立法實效性和前瞻性。
二是用改革的視角進行制度構建,立創新創業之法。按照“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據”的要求,發揮地方立法引領和推動作用。《條例》結合國有企業改革、“放管服”改革、考核評價制度改革作了細化規定。同時對有些制度僅作原則性、概括式規定,為下一步的深化改革提供了方向,預留了空間。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解放思想,立有效管用之法。目前,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已經全面起勢,“四新”經濟大幅度增長,支持高質量發展的政策舉措正在加快見效,但也有一些領域和一些地方政策傳導存在時滯,仍然存在深層次的制度制約。
“《條例》在修改過程中對原有的制度設計進行因時因勢調整完善,采取‘點穴式’‘有幾條寫幾條’的形式,針對問題立法,用立法解決問題,以確保法規實施效果。”石曉說。
新發展理念作統領
石曉介紹說,《條例》針對山東省產業和能源消費結構偏重,全省能源指標緊張的實際,以新發展理念為統領,按照優化存量資源配置和擴大優質增量并舉的動能轉換思路,對提高要素資源配置效率進行了制度安排。
“要使新舊動能有序轉換,必須將‘改造提升傳統動能’和‘培育壯大新動能’協同推進、優勢互補。《條例》對產業轉型發展規定了具體措施,包括明確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現代海洋、醫養健康、高端化工、現代高效農業、文化創意、精品旅游、現代金融服務‘十強’產業,并有效銜接山東省關于建立‘優勢產業集群+人工智能’推進機制的工作部署,確定了產業集群省市統籌、錯位發展模式等。”石曉說。
記者注意到,為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條例》細化了國資國企改革措施。《條例》確立“國有資本投資負面清單、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管理制度”,對列入清單的事項履行監管權責,未列入清單的事項,原則上由企業自主決策,體現了以管資本為主的國資監管體制改革要求;同時規定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國家規定必須保持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外,其他企業可以根據實際確定國有股權比例,允許非國有資本控股。
《條例》明確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規定“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在政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產權交易等過程中,不得“設置限制和排斥民營企業的條件”,堅決破除不合理門檻和限制,打破“卷簾門、玻璃門、旋轉門”;同時規范政府有關行為,把好產業、投資政策審查關,規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條例》還針對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規定建立完善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長期穩定的法治保障。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條例》針對目前山東省仍然存在“獨角獸”“瞪羚”企業偏少、科技成果轉化激勵不足、產教融合度不高等問題,從創新主體、創新投入和體制改革等方面作出規定,實施創新驅動,增強新舊動能轉換動力。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為做好法律上平等、政策上一致、服務上優化的營商環境“頂層設計”,營造持久的吸引力和競爭力,《條例》明確規定,為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務環境,將“放管服”改革舉措上升為法律規范;為打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依法保護平等競爭的權利;為提升政務服務效率,加強服務平臺建設。比如,《條例》規定,要完善司法信息公開機制,審慎規范采取刑事手段。為增強企業信心和預期,加強政務誠信建設,《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全面履行依法訂立的合同和作出的政策承諾”。
記者發現,為營造支持改革、激勵創新、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條例》還根據地方立法權限,作出了激勵及導向性的規定,如規定建立區域差異化督導考核制度、完善國家工作人員激勵機制,建立完善容錯免責機制、完善澄清保護機制,鼓勵大膽探索、先行先試。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