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二審
幼兒園不得提前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人民網-人民日報)6月28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就修改情況作了匯報。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該修訂草案。
留守兒童父母至少每月聯系一次孩子
針對留守兒童得不到適當照護、缺乏親情關愛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建議,進一步壓實監護人的責任,細化有關措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明確委托照護“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并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聯系和交流一次”。
有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建議,應當減輕未成年人學習負擔、不得超前超時教學。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兩款規定: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幼兒園不得提前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應當完善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增加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學校、幼兒園“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的規定,并增加一條規定:使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培養未成年人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學生欺凌問題的治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完善學生欺凌行為的處理程序,并增加規定: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周邊不得設置煙、酒等銷售網點
有的部門和地方建議,對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作出規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應當客觀、審慎、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目前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住宿方面缺乏規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時,發現有異常情況或者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煙(包括電子煙)、酒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損害很大,建議完善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學校周邊不得設置煙、酒等銷售網點的規定,將禁止吸煙、飲酒的場所由“學校、幼兒園的教室、寢室、活動室”擴大為“學校、幼兒園”,并明確煙包括電子煙。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建議,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學生,應當壓實政府責任,保障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送入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網絡保護一章規定較為原則,保護力度不夠,建議強化家庭、學校、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網絡保護責任以及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本章結構進行調整,增加以下規定:一是網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二是學校應當對未成年學生使用網絡加強管理,預防學生沉迷網絡;三是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接觸違法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四是加強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保護;五是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明確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的時間;六是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和信息加強管理,發現違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一些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和地方建議,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本章內容進行調整,增加以下規定: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責令其繳納保證金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二是對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依法履行預防沉迷網絡、制止網絡欺凌等義務的,規定相應處罰,同時,對其他一些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騷擾
有的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和地方提出,臨時監護的規定不夠嚴謹、準確,建議進一步完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結合近期疫情防控實踐,建議在臨時監護的情形中增加三項規定:監護人被宣告失蹤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監護人因自身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建議,應當增加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措施,簡化辦案相關程序。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必須出庭的,要求采取保護其隱私的技術手段;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要求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盡量一次完成;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處罰后,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
為貫徹落實中央文件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大中小學勞動教育的精神,并結合近期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出現的新情況,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學校應當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與其年齡相適應的日常生活勞動、生產勞動和服務性勞動,幫助未成年學生掌握必要的勞動知識和技能,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二是在相關條文中增加規定:禁止脅迫、誘騙、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禁止非法送養、非法收養以及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騷擾。
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提請二審
國家鼓勵發明人或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6月28日,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必新就修改情況作了匯報。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該草案。
有的地方、部門、單位和專家提出,現行專利法只對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給予專利保護,對于產品的局部設計創新未明確給予保護,不利于鼓勵設計人積極從事外觀設計專利創新,建議增加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為鼓勵設計行業創新,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建議對現行專利法關于外觀設計定義的規定進行修改,增加對產品“局部的”外觀設計給予專利保護的規定。
草案在規定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申請權和專利權的基礎上,增加規定,單位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專家提出,對于職務發明,單位是否進行產權激勵,如何進行產權激勵,屬于單位自主決策的范圍,法律不宜“一刀切”地提出要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些激勵性規定作為倡導性規定,對現行專利法作出修改: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有的部門、單位和專家提出,反壟斷法對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已作了明確規定,濫用專利權排除、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據反壟斷法進行處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修改為:濫用專利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反壟斷法處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專利開放許可期間,專利權人也可以在開放許可之外,通過個別協商的方式作出普通許可,建議在法律中對相關內容予以明確;有的提出,專利權屬于民事權利,當事人就實施開放許可發生糾紛的,除依法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調解外,也可以通過協商、訴訟等方式解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的相關規定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開放許可期間,“專利權人也可以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后給予普通許可”;二是增加規定:當事人就實施開放許可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出口管制法草案提請二審
禁止為出口管制違法行為提供服務
6月28日,出口管制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可明就修改情況作了匯報。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該草案。
據介紹,有的意見提出,應當加強管制物項出口過程中的中介服務管理,禁止相關機構和個人為出口管制違法行為提供代理、貨運、寄遞、報關、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金融等服務。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增加相關規定。
草案對管制物項的臨時管制作了規定,明確臨時管制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2年。有的地方和單位提出,臨時管制的實施期限屆滿后應當如何處理,缺乏規定,建議增加。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臨時管制實施期限屆滿前應當及時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取消臨時管制、延長臨時管制或者將臨時管制物項列入出口管制清單。
草案規定,國家對管制清單所列管制物項以及實施臨時管制物項的出口實行許可制度。有的地方和單位提出,管制物項出口許可制度是出口管制領域的重要制度,無論是管制清單所列管制物項,臨時管制物項,還是清單之外屬于管制物項的貨物、技術和服務,都應實行許可管理,草案的相關規定不夠明確,建議整合后統一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相關規定作以下修改:“國家對管制物項的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管制物項或者臨時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許可?!薄俺隹诠苤魄鍐嗡泄苤莆镯椧约芭R時管制物項之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通知,相關貨物、技術和服務可能存在以下風險的,應當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許可:(一)危害國家安全;(二)被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三)被用于恐怖主義目的?!?/span>
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提請一審
擬賦予鄉鎮街道部分行政處罰權
6月28日,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許安標就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進行說明。他說,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改革決策部署,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完善行政處罰制度,解決執法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有必要修改行政處罰法。
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及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求,草案明確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地位,增加規定: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領域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由一個行政機關統一實施相關領域的行政處罰。為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草案賦予鄉鎮街道部分行政處罰權,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管轄區域內的違法行為行使有關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草案對行政處罰的適用作了調整:明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完善從輕、減輕的法定情形,增加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違法行為的追責期限由兩年延長至五年;完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制度,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
為鞏固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三項制度”改革成果,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程序,草案增加規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為保障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履行,草案將當場收繳的罰款數額由二十元以下提高至一百元以下,并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此外,草案還明確規定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
刑法擬從六方面進行修改補充
高空拋物危及公共安全或將入刑
6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寧對草案作了說明。草案涉及六個方面,共修改補充刑法30條。
加大對安全生產犯罪的預防懲治。為進一步強化對勞動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維護生產安全,草案對社會反映突出的高空拋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的犯罪,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草案增加兩款規定,“從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針對現實中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的行為,草案增加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完善懲治食品藥品犯罪規定。為進一步強化食品藥品安全,保護人民群眾安全,與藥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銜接,刑法擬作以下修改補充:在藥品管理法對假劣藥的范圍做出調整以后,考慮到實踐中“黑作坊”生產、銷售藥品的嚴重危害,規定與生產、銷售假藥罪同等處罰;與修改后的藥品管理法進一步銜接,將一些此前以假藥論的情形以及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等單獨規定為一類犯罪。
完善破壞金融秩序犯罪規定。為進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利益,擬對刑法進行修改補充,內容包括:完善證券犯罪規定,提高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罰,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從嚴懲處非法集資犯罪,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嚴厲懲處非法討債行為。
加強企業產權刑法保護。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產權保護和優化營商環境,草案加大懲治民營企業內部發生的侵害民營企業財產的犯罪,進一步提高和調整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的刑罰配置;修改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入罪門檻規定。
強化公共衛生刑事法治保障??偨Y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和需要,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生物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銜接,擬對刑法作以下修改補充:首先,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進一步明確新冠肺炎等依法確定的采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措施的傳染病,屬于本罪調整范圍,增加規定了拒絕執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運輸疫區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為。其次,增加規定了三類犯罪行為:非法從事人體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的犯罪;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的犯罪;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的犯罪等。同時,將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除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三有野生動物”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
草案還修改完善了生態環境等其他領域犯罪規定。
我國擬立法確立數據安全保護管理基本制度
隨著信息技術和人類生產生活交匯融合,各類數據迅猛增長、海量聚集,對經濟發展、社會治理、人民生活都產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響,制定一部數據安全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十分必要。6月28日,數據安全法草案初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
數據安全已成為事關國家安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草案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確立數據安全保護管理各項基本制度,提升國家數據安全保障能力,有效應對數據這一非傳統領域的國家安全風險與挑戰,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草案堅持安全與發展并重,規定支持、促進數據安全與發展的措施,提升數據安全治理和數據開發利用水平,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此外,草案立足數據安全工作實際,著力解決數據安全領域突出問題,落實數據活動主體的安全保護義務與責任,切實維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適應電子政務發展的需要,建立政務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開放利用規則,大力推進政務數據資源開放和開發利用。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