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因為一張歷經波折才郵寄出去的自錄光盤,河北省唐山市居民蔡女士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寫了一封信,就某省郵政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起審查建議。該案作為典型案例,被列入2020年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報告之中。
此次審查針對的是《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發現交寄、夾寄禁止寄遞物品的,不予收寄,并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不能確定安全的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并詳實記錄物品名稱、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留存應當不少于一年。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蔡女士認為,這既沒有法律依據,還增加了公民的義務。
收到該審查建議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按照相關規定啟動了備案審查程序。最終,法工委經審查認為,對不能確定安全的物品一律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不符合黨中央一再強調的減少證明事項的改革要求,既給群眾辦事增加負擔,又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鑒于此,法工委已要求制定機關作出修改。
郵寄光盤遇阻公民提起審查建議
事情的起因是一張費盡波折才郵寄成功的光盤。
“光盤里的內容其實就是一些自己刻錄作為證據的通話錄音?!辈膛康膬鹤痈呦壬嬖V記者,因為經常接到一些騷擾電話不堪其擾,在發現來電基本都是同一號段后,蔡女士決定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投訴。按照相關規定,只有將通話語音等證據以光盤的形式固定下來并通過郵政渠道郵寄給相關部門,投訴才能被受理。
而讓蔡女士沒有想到的是,光盤刻好后在郵寄時卻遇到了麻煩。“當時郵政集團的工作人員告訴我們,按照《條例》的規定,對不能確定安全的物品,用戶必須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所以要想寄出光盤,我們必須要到文化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開具證明?!备呦壬嬖V記者,由于母親年事已高,自己開始為這一紙證明到處奔波,結果足足花了一個月的時間,事情卻毫無進展。因為他發現,根本找不到能出具這一紙證明的部門。
“我去找文化管理部門,人家告訴我國務院已經撤銷了相關規定,沒有這個法定職能,拒絕開具此類證明。我去找街道、居委會,也被拒絕了。作為一個企業,郵政集團也沒有權力要求這些基層部門開具證明?!备呦壬械绞譄o奈。
再次與郵政集團交涉后,高先生被告知,可以去能現場查驗光盤內容的網點進行郵寄。但他發現,距離自己最近的光盤審查點,騎車也要二三十分鐘才能到。那時候正值酷暑,高先生最終卻步。幾經交涉,郵政集團的工作人員作了一些調整,讓高先生自己帶著筆記本電腦和光盤,在家附近的郵政集團營業點辦理,大廳監控之下當場把光盤進行播放查驗之后,這些光盤才得以郵寄出去。
事后,高先生通過查閱相關規定發現,對于出具證明一事,原文化部、原鐵道部、原交通部、原郵電部、原民航總局雖然在1996年出臺的《關于加強音像制品運輸傳遞管理的通知》中有過相關要求,但是2002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已將該通知廢止。“所以,再次要求開具證明已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且光盤內容的合法性應由相關企業審核而不是簡單地由用戶提供證明?!备呦壬f。
2020年8月,蔡女士以《條例》違反立法法第七十二條,且不符合郵政法立法本意,又沒有可操作性為由,寫信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對《條例》進行合法性審查。
未與上位法抵觸但確實造成不便
郵政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郵政企業收寄郵件和用戶交寄郵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郵政法第二十五條和《快遞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了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并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以及發現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應當采取的處理措施等。郵政法第七十五條相應規定了不執行郵件驗視制度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制定機關認為,《條例》并未明確規定用戶交寄光盤等音像制品必須出具安全證明。根據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共同發布的《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及《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寄遞企業依法當場驗視用戶交寄的物品是否屬于禁寄物品,防止禁寄物品進入寄遞渠道。實踐中,對于用戶交寄光盤時,需查驗光盤是否屬于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傳品。確認不含上述內容的,即可收寄。因此,《條例》不存在與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情況,符合寄遞渠道安全監管的實際需要。
收到這一審查建議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此事專門征求了相關部委的意見。有關方面認為,《條例》的這一規定是對郵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貫徹和細化,符合郵政業發展實際。將證明所交寄物品安全的責任交還給消費者,從寄遞安檢制度的邏輯設計上來說是合理的。
但與此同時,對于郵政企業“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的做法也有不同意見。有意見認為,實踐中有關部門不會出具該證明,用戶也很難獲得證明。如果因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不予收寄,不利于保障郵政普遍服務。
既給群眾增加負擔又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國家對清理證明事項有明確的改革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設定證明事項應當堅持確有必要、從嚴控制的原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郵政法作了原則性規定,更多的銜接性內容可以由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作更細致的規定?!稐l例》不存在與郵政法抵觸問題,該案例更多的是反映怎么改進具體工作的問題。而郵政法中規定的“驗視”與公安機關的“查驗”是不一樣的,郵政企業不能直接查看郵件里面的內容,實踐中郵政企業一概機械地要求什么都要“驗視”的做法確實存在問題。郵政企業“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的做法也給用戶造成了很大不便,政府部門的工作應當優化營商環境,讓開具證明的事情更少一些,讓群眾更少跑路,通過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解決證明的問題,而不是讓用戶去獲取證明。
最終,法工委經研究認為,雖然從字面上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不存在與法律不一致問題,但對不能確定安全的物品一律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不符合黨中央一再強調的減少證明事項的改革要求,既給群眾辦事增加負擔,在實踐中又缺乏可操作性。據此,法工委建議制定機關根據黨中央改革精神適時對《條例》相關規定作出修改完善。
(責編: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