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3月5日上午,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聯袂”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此次修正,是這兩部法律頒行三十多年的首次修改。這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自2015年以來,連續第七年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法律案。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人士介紹,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先后于1954年和1982年制定兩部全國人大組織法。現行的全國人大組織法,是在1982年12月召開的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重新制定的,對1954年全國人大組織法作了較大修改和補充完善,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和代表的職權職責等內容。
1989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大議事規則。這部關于全國人大議事程序的基本法律,對大會的舉行,議案的提出和審議,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任免和辭職,發言和表決等程序作了具體規定。
三十多年來,這兩部法律對于保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不斷發展與完善,特別是黨的十八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全面加強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取得了歷史性成就。
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工作制度和議事規則。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總結吸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踐的新經驗新成果,“一法一規則”修正工作于2019年正式啟動,進一步完善全國人大的組織制度、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此前,這兩部法律已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第二十四次會議兩次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