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紀榮榮
安徽省立法中就重點規范明確一類事項——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而對其他類事項——人大常委會討論可以作出決定的事項和討論而不作出決定的事項則不再作出規范,突出了應當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突出了重點,也便于操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有關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績。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指出:“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边@對新形勢下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效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前段時間,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對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進行全面修訂,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地方立法方面,勇于突破,大膽創新,為切實履行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地方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立法進展
多年來,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常委會對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作了許多有益的嘗試和探索,取得一些進展。據了解,全國有28個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了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這其中有5個省近5年來對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法規進行了修訂,以圖進一步推進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走向深入。這些法規大多是把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由人大常委會討論并作出相應決議、決定的事項,第二類是由人大常委會討論,但不作出決議或決定,只提出意見、建議的事項。也有地方將重大事項分為三類,即將前述第一類再細分為兩類,一是人大常委會“應當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二是“根據需要可以作出決議或決定”的事項。在上述對重大事項分兩類或三類情形中,最主要的是第一類,即應當由人大常委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在現有地方立法中一般將這類事項規定為十來項:(1)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遵守和執行的重大措施。(2)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額的確定。(3)推進依法治省,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4)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措施。(5)本行政區域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人口、環境和資源、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6)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調整方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調整方案,以及上一年度決算。(7)重大民生工程的安排。(8)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意見而報請決定的重大案件或者其他重大問題。(9)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以及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10)授予或者撤銷地方榮譽稱號。(11)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有關重大事項。(12)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公正司法的有關重大事項。(13)“一府兩院”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14)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其中最后一項為兜底性條款。
從憲法、法律規定和人大工作實踐來看,把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規定為上述14個方面是比較全面、可行的,既涵蓋了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各方面的工作,又屬于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對于人大常委會討論,根據需要可以作出決議、決定或者可以提出意見、建議的重大事項,各地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的事項都比較多,設定這些事項主要是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列舉的,也有的是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精神創制的。主要包括:(1)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預算的執行情況。(2)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3)本級政府性投資安排使用情況。(4)本級人民政府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劃調整的方案。(5)本級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法院、檢察院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更方案。(6)食品、藥品、農產品等安全監督管理情況。(7)社會救助、就業促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的安排和實施情況。(8)實施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保護耕地等基本國策、創新驅動等發展戰略的重大措施。(9)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情況。(10)國家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情況。(11)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等重要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情況。(12)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省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現有的地方性法規關于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界定總體來說還是比較廣泛,具有一定的原則性和指導性,這對于規范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毋庸諱言,人大常委會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行使與立法權、監督權、任免權的行使相比還有一定差距,還遠未到位。這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過于原則,比較籠統,多是定性規定,缺乏定量標準,實踐中不好操作,難以把握。在具體工作中存在“四多四少”現象,即審議意見多、決議決定少;被動決定多、主動決定少;程序性決定多、實體性決定少;規定動作多、自選動作少。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作用的充分發揮。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推進地方人大常委會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權的法治化進程,不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要努力使相關地方立法更加科學、合理、管用,依法確定國家機關的權力邊界,切實增強法規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保證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更加忠實地履行職權,進一步夯實全面依法治國的法治基礎。
二、推進地方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法治化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
一是推進地方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法治化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方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钡胤饺舜蟪N瘯懻摏Q定重大事項職權的有效行使對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重要意義。首先,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最能體現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本質特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是人民當家作主。人民通過國家權力機關,決定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各方面的重大事項,充分反映了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國家性質,是主權在民的直接體現。其次,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在人大及其常委會各項職權中處于核心地位。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權是通過決定或決議的特定形式對屬于國家或地方國家事務的重大事項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既是議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行使監督權的前提條件。可以說,先有議決權,然后才有監督權。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權是行使監督權的依據,行使監督權則是實現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權的保障。再次,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權對于沒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常委會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沒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常委會依據憲法、法律可以在職權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通過和發布決議、決定。應當說,沒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最重要的就是通過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權來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
二是推進地方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法治化必須堅持依法立法、科學立法。首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地方進行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立法的依據。根據我國的憲政體制,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體現人民代表大會在同級國家機關體系中處于支配和核心地位。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政府、法院、檢察院等國家機關,并通過制定憲法和法律,把人民委托給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部分權力授予這些國家機關,由政府、法院、檢察院分別行使國家的行政、審判、檢察權力。因此,地方人大常委會在進行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立法時,要依法確定各國家機關的權力邊界,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其次,提高立法質量,努力推進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科學立法。立法質量是法律法規的生命。當前,全社會對立法質量普遍關注,要求越來越高?,F在的問題已經不是有沒有法律法規,而是法律法規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立法方面提高科學化水平是我們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一是在立法模式上應當選擇走“小而精”的道路,在內容和體例上不追求大而全,需要幾條就規定幾條,重在管用,能夠切實有效解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權行使方面的實際問題。二是立法時對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為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應具體列舉;對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雖未明確規定為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可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精神,將其中一些重要事項歸為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對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為“一府兩院”決定的事項,可以將其中一些重要事項歸為人大常委會討論的重大事項。三是在法規規范設計上,要更加注重法規制度的可行性、實效性,在追求法規規范精細化、具體化上下工夫,使法規易于執行、便于操作。四是在立法技術上對重大事項盡可能予以量化。馬克思曾經指出:“一種科學只有在成功地運用數學時,才能算達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雹賹τ谥卮笫马椀恼J知,以往大多都是在定性上分析,這也是重要的,以確定重大事項的質的規定性,但更進一步就應當進行定量研究,定量是定性的精確化。由定性到定量的發展,是人們認識發展的規律。所謂推進立法精細化,也有這方面的要求。在重大事項立法方面,還存在比較大的差距。
三是推進地方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法治化必須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地方人大常委會切實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保證人民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立法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體現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維護人民根本利益,著力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在法規制度上應當充分體現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對于本行政區域內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心的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納入重大事項予以規范。當前,我國發展進入新階段,全面深化改革已進入攻堅區和深水區,一些深層次的問題開始觸題和破題,改革正在過大關。尤其是現階段廣大人民群眾日益關注的教育、醫療、就業、住房、社會保障、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征地拆遷、安全生產、社會治安、執法司法等事項,這些問題和事項,在立法時應予以充分考慮,在法規條文中應予以具體體現。
提高地方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法治化水平和能力,保障地方人大常委會在更高水平上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對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加快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先進文化、和諧社會、生態文明都具有重要作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按照憲法確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國家政權體制和活動原則,實行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實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協調,保證國家機關有效組織各項事業。”②這是國家權力機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立法應當遵循的指導思想。
三、安徽省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立法中制度設計和創新規定
早在1988年6月,安徽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就通過了《安徽省人大常委會關于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試行)》,這是全國第一部有關重大事項的省級地方性法規。1998年12月和2010年8月,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兩次對該法規進行了修改,對推進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法律對重大事項只作了原則規定,地方立法難以非常清晰地對重大事項的范圍予以界定,因此在具體實踐中對不少問題很難把握。長期以來,不少地方人大常委會希望地方立法能夠對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作出更為明確、更具操作性的規范。2013年2月,安徽省啟動了新一輪法規修訂工作,引起各方高度關注,歷經近三年時間,經常委會會議五次審議通過了該法規。一部法規經過五次常委會審議通過,這在安徽省地方立法中還沒有先例。應該說,新通過的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亮點紛呈,重點突出,結構完整,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性與地方特色、指導性與可操作性、創新性與前瞻性的契合,為地方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提供了符合當前實際的法規依憑。法規由原來的9條擴展到現在的21條,有以下幾方面重點內容。
一是突出重點,將應當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明晰化、具體化。在以往的地方立法中,大多數地方的法規都將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分為幾類,有討論決定的,有討論后根據情況作出決定的,也有作討論后提出意見和建議的。這樣的規定雖然看上去比較全面,但實際操作起來有些混亂。在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各類報告中,不乏這些方面的事項,而大家關注的重點和焦點問題多是應當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是不是經過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了。因此,安徽省立法中就重點規范明確一類事項——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而對其他類事項——人大常委會討論可以作出決定的事項和討論而不作出決定的事項則不再作出規范,突出了應當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突出了重點,也便于操作。在具體重大事項規范上,注意與上位法的銜接和統一,對法律明確作出規定的事項且實踐中發生較少的事項,不再作重復規定,如:代表法中明確規定的,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以及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許可申請事項;檢察院組織法中明確規定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意見而報請決定的重大案件或者其他重大問題的事項等。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而從法理上應當屬于重大事項的則作出原則規定,如: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發展總體規劃、新型城鎮化規劃實施的重大措施;全局性重大民生工程的安排;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創新社會治理體系、提高社會治理能力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大措施;實施基本國策和發展戰略的重大措施等。
二是規范預算外建設項目支出和新的收支政策出臺。長期以來,各方面對于預算之外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建設項目支出以及新的收支政策和措施出臺十分關注。預算法規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經人大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在預算執行中,政府對于必須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人大常委會批準。實踐中,社會經濟不斷發展變化,政府預算調整是經常性的,但有些預算調整方案不能及時報批,有些在年中或年底一攬子進行,有的可能拖到年底也就不報送了。規范這方面事項是立法中的難點、焦點,這也是社會各方面對預算執行中存在問題多有詬病的一個重要方面。
安徽省立法在這一點上,既堅持了法律原則,又結合經濟發展實際,作了深入研究和探索。各方面對規范預算之外支出有高度共識,修訂草案曾經規定達到一定數額的預算之外支出,需要立即實施的,應當向常委會作單項報告;其他的可在預算調整方案中一并報告。修訂草案規定:省本級財政安排的政府性投資1億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因重大政策調整省本級財政性資金投入1億元以上等重大事項,應當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在法規修改中,經反復研究修改,沒有對重大建設項目支出數額作出規定,主要考慮到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宏觀調控的任務更為艱巨復雜。為支持政府及時、有效應對復雜多變的宏觀經濟形勢,在事項重要、需要立即實施的情況下,規定向省人大常委會作出單項報告,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這具體包括:在預算執行中,省本級財政新增安排重大建設項目或重大政府采購項目支出的;在預算執行中,省人民政府認為必須制定新的增加財政收入、支出,或減少財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的。這樣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社會各方面普遍關心的預算外重大建設項目支出或政府重大采購項目支出難以掌握的問題。
三是關注應對突發事件的財政保障,增強法規的適應性。對于因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動支財政預備費或者需要調整預算的,預算法已作了明確規定。為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明確應對突發事件時的財政保障途徑,法規專門對此作了規定。在預算執行中,由于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必須及時增加預算支出的,應當先動支預備費;預備費不足支出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屬于預算調整的,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同時,考慮到本法規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銜接,提高法規的適應性,在決定重大事項范圍上作了例外規定,即: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而增強了法規的適應性。
四是進一步落實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權。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作出后,如何保證貫徹實施是立法中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正所謂“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法規用多個條款對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作了規定: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一府兩院”應當認真執行,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進行跟蹤督辦;對違反本規定的,省人大常委會可以采取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等方式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規定作出的不適當決定,由省人大常委會責令改正或撤銷;對違反本規定的相關責任人員,按照安徽省監督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增強了法規的剛性和約束力。
四、幾點思考通過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立法實踐,筆者有幾點深切體會。
一是要正確認識重大事項決定權與其他職權的關系。關于地方人大的職權,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特別是地方組織法第八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的職權有十五項;第九條明確規定鄉鎮人大的職權有十三項;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有十四項。有人把這些職權歸納起來認為可以分為四大類:即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和監督權。對此,我們要有一個清醒認識,就是這種劃分是一個大體上的,既不是法律上的也不是法理上的,而只是結合實踐的一種粗略、簡單概括,嚴格地說這也是不夠嚴謹和科學的。這里我們也應當認識,這四類職權的劃分也只是相對的,并有交叉性,有的權限嚴格來說還難以界分,如對人事罷免的職權,它可算是任免權,又可算是監督權。有些法律性的決定,既可作為立法權的內容,又可作為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內容。按照四權劃分,更進一步深入分析,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又可劃分為兩方面,一是對國家和地區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包括立法、決定重大問題和任免),二是對決定之事監督執行。將地方各級人大的職權大體分為四類,只能是粗線條的,便于實踐中大家好掌握,不宜作絕對理解。實踐中不少同志認為,人大常委會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決定權不到位,有的認為行使得較少。其實從廣義上來說,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還是比較普遍的,如立法權的行使、任免權的行使以及其他重要職權的行使,這都可以歸結到重大事項決定權大類中去,只是一般沒有使用重大事項決定權這一名稱而已。因此,我們應當辯證看待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權能,不宜簡單地套用四權劃分,應當依法界定和行使各項權力,并根據豐富多彩的實際進行生動實踐。
現在有一個比較大的認識上的共性問題是:面對實踐中存在的有關問題,一些同志認為是由于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不到位所致。我們認為,這是一個認識誤區。憲法法律已經明確賦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項職權,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從根本上說,最主要還是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沒有行使到位的問題,這是一個突出的實踐問題。正如前面所闡述的,重大事項決定權是地方人大常委會各項權能的一個重要特質,重大本身也是一個相對概念。因此,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必然涉及人大常委會各方面權限,想一勞永逸制定一部法規,把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予以全面、明確規范是有困難的,在法理上也是不可行的。如在現有的各地立法中,都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調整方案、計劃調整方案、預算調整方案,列入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根據監督法的規定,這些事項又是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事項。很顯然,人們認為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與人大常委會行使其他方面職權不到位有很大關系。我們應當辯證認識憲法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權能,不能孤立、割裂看待某一方面權能,把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與人大常委會依法全面履職結合起來,從而在更高水平上把重大事項決定權行使好。
二是正確處理重大事項決定立法與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實踐創新的關系。在工作實踐中,不少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立法依賴”問題,大多希望能夠出臺一部全面完整的法規,將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各種形式明確加以界定,特別是對于重大建設項目、重大財政支出,能有一個量化標準,對“兩院”審判工作、檢察工作中具體重大事項能列舉出來,以提高可操作性。在立法實踐中,我們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感到各方面提出的想法有一定道理,但真正要從立法上解決這些問題是有困難的。我們必須在法治前提下討論問題。
首先,要認識到相關法律對各國家機關的權力邊界有明確規定。對明確屬于“一府兩院”職權的事項,可以要求它們向人大常委會報告,聽取意見和建議,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要求;對明確屬于人大常委會職權的事項,應當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其實當下一些地方反映比較強烈的是一些重大建設項目和一些大額資金支出方面存在難以知曉問題,要求政府應當作為重大事項報告。從我們調研情況看,多數重大建設項目資金支出和大額資金支出均已在每年年初人大會議批準的預算中列支了,在預算執行中是不需要再由人大常委會報告作出決定的。而在預算執行中,新增的重大建設項目資金支出和其他大額資金支出,這是需要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F在新預算法實施了,實踐中預算執行中新增資金支出是非常少的,人們更多地關注的還是人大批準的預算執行中重大資金支出。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從根本上把好預算批準關,在人大會議上對審查批準預算下大氣力,使批準的預算符合本地實際,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人大常委會嚴格監督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約束,人大會議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這樣,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有關財政資金方面的重大事項就有效管起來了,重大事項決定權就能落到實處。
其次,要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積極進行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實踐創新。從法律規定看,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空間還是很大的。從現實情況看,一般情況下,除法律明確規定的事項外,“一府兩院”積極主動報告重大事項的情況是有限的,這就更多地需要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通過制度創新和工作創新去推動、去實踐。第一,將憲法法律明確規定的人大常委會行使的各項重大事項決定權落實好,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調整方案、計劃調整方案、預算調整方案,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在人大會議閉會期間對人大代表進行逮捕或刑事審判以及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許可申請,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意見而報請決定的重大案件或其他重大問題,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等。第二,將法律沒有明確作出規定,但從法理上應當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討論好、決定好。這方面各地都在積極探索,努力在實踐,形成了一些共識,如關于主體功能規劃、區域發展總體規劃、新型城鎮化規劃實施的重大措施,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重大措施,全局性民生工程的安排,實施基本國策和發展戰略的重大措施,創新社會治理體系、提高社會治理能力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大措施以及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作出決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這一方面重大事項很多,涉及范圍很廣,不少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正在進一步推進這項工作。從法理上說,只要是本行政區域的重大事項,憲法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屬于“一府兩院”職權的,人大常委會都可以作出決定。
① 保爾·拉法格等著:《回憶馬克思、恩格斯》,馬集譯,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7頁。
② 習近平:《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載《人民日報》2013年12月5日。
(責編:王樂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