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達平臺和載體,健全吸納民意、匯集民智的工作機制,推進人大協商、立法協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統一于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在我國,協商民主并不等同于政治協商,而是廣泛存在于政治制度和政治實踐中,包括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社會組織協商等多種類別。人大協商作為其中的重要類別之一,就是各級人大在黨的領導下,在重大決策之前根據需要進行充分協商,更好匯集民智、聽取民意,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在人大工作中運用好人大協商,是人民當家作主在我國政治生活和社會公共生活中的具體實踐,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近年來,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推動實現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過程人民民主,在加強人大協商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實踐表明,協商不僅不會削弱人民代表大會的地位和作用,反而是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勢的重要彰顯,保障了人民在投票后仍然有廣泛參與的權利,能有效支持和保障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但是在當前的人大工作中,對人大協商的重視程度仍然不夠,“人大是選舉民主、政協是協商民主”“人大協商就是人大與政協的協商”等狹隘認識在一定范圍內仍然存在,人大協商存在法律保障不健全、覆蓋范圍不廣、協商深度不夠等問題,需要考慮人大自身的特點,堅持問題導向,從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加強人大協商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只有健全的法律保障,才能夠為人大協商提供系統的支持,才能夠保障人大協商有內容、有方法、有效率。黨中央高度重視發展協商民主,《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明確了人大協商的工作重點,極大地推動了人大協商的發展。但針對人大協商議題、參與主體、形式和程序等還缺乏制度支持,除立法協商外,人大監督、選舉任免、重大事項決定、代表議案建議辦理等工作的協商缺乏明確規定,尚處于“無章可循”的狀態,導致“想協商就協商,沒意愿就不協商”“想與誰協商就與誰協商,不想與誰協商就不與誰協商”“有時間就多協商,沒時間就少協商”的現象比較普遍,難以充分實現協商民主的價值追求和目標。
當前,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在實踐中,關于人大協商有很多創新性的做法并取得了積極效果,可以適時進行總結。針對不同層次、不同領域的人大協商,從協商對象和議題范圍、協商內容和程序、協商的平等性和公開性、協商反饋落實等多方面探索完善制度機制,真正解決好協商什么、與誰協商、怎樣協商、協商成果如何運用等問題。同時,應研究加強人大協商的有關內容并適時將其融入立法法、監督法、代表法、選舉法等相關法律修訂的過程,對人大協商的原則和做法進行系統全面的規范。另外,重視地方人大在履職過程中的經驗,鼓勵基層繼續探索協商形式、豐富協商內容,為人大協商的頂層設計提供支持,避免實踐中出現“形式協商”“跑偏走樣”等問題。
注重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協商功能。專門委員會本身不是權力機關,但承擔著協助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任務,加上人大協商政策性、專業性強,專門委員會具有法定性、專業性、經常性的特點,理應成為推進人大協商的重要主體,應該通過增強專門委員會協商的有效性促進常委會投票表決的科學性。專門委員會要在協商中真正發揮作用,就需要“接地氣”,深入代表和選民當中,充分聯系相關政府部門,與其實現信息共享。但是在實踐中,有些地方的專門委員會僅僅將政府的工作匯報和反饋作為開展工作最主要的信息來源,對協商工作重視還不夠;有的專門委員會盡管開展了協商,但存在“重審不重議”“表決大于協商”“只征求不反饋”等深度不夠、互動不足的問題,協商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比較有限。
因此,要發揮好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積極性,建立定期會見代表和群眾的工作制度,積極搭建協商平臺、開啟協商通道、組織協商活動,并在充分了解社情、民情的基礎上開展協商。同時,應進一步發揮相關專業人士在專門委員會立法、監督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專門委員會“專門”“靈活”等優勢,把專門委員會打造成匯聚民意民智、有較大影響、發揮較大作用的協商平臺。對于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還可以探索建立由相關專門委員會回應發聲的制度。
更好發揮人大代表在協商中的作用。《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中明確提出“發揮好人大代表在協商民主中的作用”“有關方面要加強與代表的溝通協商”等內容。人大代表是人大協商的主要參與主體,更是人大與公眾協商的重要中介。但當前,人大代表在協商中仍然存在意愿和能力不足的突出問題。
因此,除了在代表的構成上繼續向基層和一線傾斜外,應該繼續發揮好人大代表不脫離各自生產和工作、始終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的優勢,暢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達渠道,把人民群眾的呼聲、愿望、要求及時通過人大代表這一渠道進行反映。健全聯系代表工作制度,進一步明確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系代表和代表聯系群眾的形式內容時間等方面的要求。人大代表參與人大協商工作,除了參與專題協商外,還可以通過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參與常委會的立法、監督、調研等工作過程,就某些方面的工作事項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再由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交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充分利用網絡協商渠道。在人大協商實踐中,普遍存在協商成本與工作效率之間的矛盾張力,隨著協商的廣泛開展,這一矛盾愈加尖銳。需要在保證協商質量的前提下,不斷擴展協商渠道、提高協商效率。在此之中,網絡渠道能發揮重要作用。盡管網絡是虛擬的空間,但是協商卻可以真實的發生。
人大協商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在網絡空間實現,網絡征求意見、網上公示、網議互動等都是重要的協商形式。全國人大的網絡立法協商,可通過將相關法律草案公布于網絡平臺,征集廣大網民意見,經過不斷的協商、意見過濾與篩選,最終呈送全國人大討論決定。同時,應該增強網絡協商在人大整體工作中的分量,著力構建、運行好線上代表履職平臺和群眾意見建議征集平臺,進一步擴大公眾對立法及人大各項工作的有序參與。對于在網上征集的各種意見建議,要建立反饋機制,推動形成從提出意見到獲得反饋的良性循環,培育理性寬容、平等對話的協商文化。(作者:許靜黎)
(來源:學習時報)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