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對吉林省通信設施的規劃與建設、安全與保護和法律責任等作了詳細規定。《條例》有六方面突出特點。一是明確了通信設施公共基礎設施的法律地位。《條例》規定,“通信設施是公共基礎設施”,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礙依法進行的通信設施建設和維護,不得危害通信設施安全”,從法律層面賦予通信設施與水、電、煤氣等設施同等的法律地位。二是將通信設施建設納入規劃。《條例》規定,“通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通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有關內容應當納入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內容,保障了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加強對通信設施建設規劃管理,奠定了通信設施建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法律基礎。三是明確了不執行有關通信設施共建共享規定行為的罰則。《條例》規定,“不執行有關通信設施共建共享規定的,由通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四是規范了建設項目配套通信設施的驗收行為。《條例》規定,“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標準組織對住宅小區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設的通信設施進行驗收,并于驗收合格后30日內將驗收文件報所在地通信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將其接入公用通信網”,從法律層面解決了配套建設通信設施質量不達標等問題。五是加大了對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的正面宣傳力度。《條例》除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信主管部門以及新聞媒體、企業的宣傳義務外,還規定了“移動通信基站應當符合國家電磁輻射安全標準,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移動通信基站設置標志,公布電磁輻射強度等信息”等內容,保證了公眾的知情權。六是明確了姓“公”設施的無償開放。《條例》規定,“公共機構、公共設施、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應當無償為通信基站、通信機房及配套通信設施建設提供場所和便利”,既擴大了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的社會影響,又有效消除了公眾對通信設施建設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