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陽人大 何建紅)前言:湖南省祁陽縣通過代表“五制”工作,不僅消除了代表和選民之間長期存在的“結”,讓他們走得更近,促進了代表進一步履職,而且解決了選民長期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架設了一座代表與選民的“連心橋”。
“代表工作的主要目標是什么?如何做好代表工作?如何規范代表行為?如何加強代表監督?……”這是2016年11月底換屆時,湖南省祁陽縣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主任鄧曉陽在履新發言向新一屆人大常委會提出的“第一道課題”。
2016年12月16日,祁陽縣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上,鄧主任向所有新當選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明確要求,明年工作的第一道功課就是“以代表工作創新為突破口推動整個縣鄉人大工作的創新”。
2017年2月,在年初召開的祁陽縣鄉鎮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會議上,祁陽縣人大常委會拋出了以代表“身份公示制、履職承諾制、活動登記制、言行規范制、述職評議制”為主要內容的“代表五制”工作方案。
人大:把身份亮出來 將形象樹起來
祁陽縣人大常委會在縣、鄉鎮人大代表中推行“五制”工作醞釀已久。2012年,祁陽縣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在縣、鄉人大代表中試行了“人大代表收集群眾意見箱”, 2013年,祁陽縣十六屆人大常委會又在全縣各鄉鎮(街道)人大建立了“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工作室”,都收到了較好效果。2016年6月,為進一步落實中發〔2015〕18號、湘發〔2015〕26號和祁發〔2016〕1號文件精神,祁陽縣十六屆人大常委會又擬出了“代表五制”工作初步方案,但由于換屆在即,僅在各鄉鎮(街道)人大作了一些宣傳。特別在換屆時,一些選民反映選區的人大代表是誰還不清楚,選民對人大代表一年來做了些什么事不知曉……
這些表明,人大代表與選民之間的“隔心墻”仍舊存在。
換屆之后,新一屆祁陽縣大常委會領導專門就“人大常委會如何做好代表工作”這一議題,深入到有關鄉鎮(街道)、選區進行了為期一周的調研,廣泛聽取了選民和代表的意見。2016年底,祁陽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此進行專門研究,推出了 “代表五制”工作的實施方案。2017年2月,經祁陽縣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后,再在該縣、鄉人大代表中全面鋪開。
祁陽縣人大常委會主任鄧曉陽說:“我們將代表‘五制’作為整個代表工作的重要抓手,其主要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套公開、透明的代表工作機制,一個規范有序的代表管理體制。
代表“五制”工作的主要內容包含五個方面:
代表身份公示制。以代表小組為單位將代表的大頭彩照、姓名、所在選區、聯系電話等內容建立公示欄,向選民進行公示。
代表履職承諾制。年初,人大代表將年度出席會議、提出建議、參加活動、聯系選民、領辦好事實事、遵紀守法等情況向選民作出公開承諾,代表小組將代表個人履職承諾張榜公布,建立檔案,半年檢查,年終考核,逐項記分。
代表活動登記制。建立代表小組集體活動記實本和代表個人活動記實本,分別記錄代表小組集體活動和代表個人活動。代表小組集體活動記實本確立專人登記管理,以代表小組集體活動匯總表的形式公告上墻。代表個人活動登記本由代表個人登記,代表小組長作證明人簽字,以代表個人活動匯總表的形式進行匯總考核。
代表言行規范制。將《祁陽縣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行為規范》和《代表法》規定的代表的地位、作用、權利、義務一起形成一塊宣傳欄,對代表言行進行規范。”
代表述職評議制。縣鄉人大代表以代表小組為單位,每年組織一定數量的代表在原選區向選民開展述職活動,向選民匯報年度履職情況,并接受選民的詢問和評議、測評。同時,各代表小組按照“人大代表自評、選區選民測評、代表小組綜合考評”的考核辦法,對代表的履職情況半年進行檢查,年終進行考核,逐項進行記分。
祁陽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唐江說:“推行人大代表‘五制’工作是與‘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工作室’相結合的一種嘗試,它有利于加強代表與選民之間的聯系,促進代表依法履行職務。‘五制’工作是代表與選民‘面對面’的工作,也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
代表:把權利用出來 將責任擔起來
人大代表是選民選出來的,選出來之后,有的代表便認為自己與選民沒有關系了。往往把自己的代表身份看成是組織安排的結果,是一種應得的待遇,自己的代表行為只是對組織負責,不對選民負責。在這種思想驅使下,當然就不會向選民匯報并接受選民的監督。有的代表認為自己“勢單力薄”,只不過行使“舉舉手”的權利,認為反正自己的一票無足輕重,也就沒有必要興師動眾去征求選民對自己執行職務情況的有關意見。從而產生一種職務的優越感,不去主動聯系選民,不去主動履行代表職責,接受監督。還有的代表雖然想到了征求選民意見,傳達本級人大會議情況,但由于目前與選民之間的溝通渠道不暢,加之怕人嘲笑自己多此一舉,沒事找事,于是也就不了了之,馬馬虎虎地維持到任期屆滿。
通過調查發現,大多數選民對代表的職責和作用不夠了解、不夠滿意,人大代表也很少向選民傳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情況,有的代表對法律和黨的方針、政策宣傳少;走訪選民了解情況少,在本月中提出議案、批評、意見、建議少;參加代表小組活動少;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動工作少。同時,有相當一部分代表還認為自己所在代表小組活動開展形式比較單一,活動內容不夠豐富。
三口塘鎮縣人大代表唐貴軍說:“‘代表五制’工作開展得非常及時必要,尤其是每年公開代表的履職承諾,對代表非常有壓力,有壓力就會有責任,有壓力就會有動力,就能夠促使代表更好地履職,更好地為選民服務,為選民代表言……。”
黃泥塘鎮新當選的縣代表李亮說:“‘代表五制’不僅使我們,而且也使群眾了解了我們代表的權利,同時,更明白了代表應擔的責任,有沒有,還真是不一樣……。”
選民:把代表選出來 將監督跟上來
龔家坪鎮選民何偉民說:“以前,我們很少了解代表,對代表在會上會下能不能為老百姓說話、辦事更是知之甚少,通過這種(代表五制)方式,我們可以監督他們是不是在為我們選民履職……。”
浯溪鎮人民西路社區選民桂雙英說: “公開代表履職承諾,公開代表活動情況,便我們選民可以更清晰地看到我們的代表到底在干些什么,到底能為我們選民干些什么……。”
《代表法》第六條規定:“代表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作此規定,是為了防止人大代表改變公仆地位,防止人大代表可能發生的違法亂紀、意志衰退、脫離選民、脫離群眾,不對選民負責,甚至以權謀私等。選民通過對人大代表的監督,使我國的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置于全體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以督促代表自覺堅守“四個自信”,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民履職,也更加倒逼代表加強學習,改進工作,彌補不足,更好地發揮代表作用。
長期以來,人們對人大代表應享有的權利一般比較重視,而對其應盡的義務,特別是應接受選民監督更容易忽視。
近年來,一些地方雖出臺了一些加強代表監督的措施,但真正意義上的廣泛的、有效的監督,還缺乏完整系統的經驗和做法。
《代表法》中除第六條規定代表應接受選民監督外,在監督內容上、監督程序上、監督手段上未作明確規定,致使“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這一手段很難落到實處,在現階段的實際工作中,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往往是由于代表違法亂紀,直至觸及法律才被認為在罷免之列。而對沒有觸犯刑法的代表,不管他是道德品質低下、作風不正、政績平平、甚至有失職、瀆職之嫌,也可以任其存在,允許其“混”到任期屆滿。在具體操作上“罷免”或“撤換”等手段由于程序不明,選民與選民之間的溝通渠道、反饋渠道不暢,選民居住地分散,戶口與居住地分離等原因,從而使這些手段極少運用。同時,因人大構成的特殊性,人大在實際工作中缺少對代表監督工作的組織、指導和服務,從而使監督虛化、淡化,長期以往,便產生了不良循環,選民不監督代表,代表不接受選民的監督也就成為了習慣。
“重視和加強選民對代表的監督,是當前人大工作中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否則,將影響人大工作的開展和加強,影響人們對人大性質、地位、作用的認識。”
“代表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加強對代表的監督既是人大工作的要求,也是選民和人民群眾的要求……。”
“只有加強對代表的監督,才能不辜負選民的期望,不辜負人民群眾的期盼。”
“權力缺少監督就容易滋生腐敗,代表缺少監督就容易滋生懶惰。” 祁陽縣人大常委會主任鄧曉陽語重心長地說。
“代表職務也是一樣。要想克服代表不作為現象,就必須在保障代表權利、提高代表素質、為代表提供優質服務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選民對代表的監督機制。要建立代表定期向選民述職制度、選民對代表考評制度、選民對代表罷免制度和對代表的獎勵制度,切實解決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和不干一個樣的問題,堅決杜絕那種不問青紅皂白,選上就是一屆的現象。要通過監督制約,保證人大代表為選民的利益負責,努力實現選民意志。要建立人大代表人才庫,把一些優秀的人大代表收錄進去,供選民和下一級人大代表篩選。”
(責編: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