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以前,最讓我頭疼的事情就是開證明,從出生到死亡,村里的很多事情都要找村委會蓋章,一天蓋幾十個章都是常事兒。現在好了,很多事項和證明都取消了,村民們少跑腿,我也不用每天累到手酸了。”浙江省義烏市七一村黨委書記何德興笑著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在浙江,隨著“最多跑一次”改革在全省范圍內鋪開,每個人都能享受到辦事時“最多跑一次”的便利。
但與此同時,也有人擔憂,“政府這場刀刃向內的革命,會不會只是‘一陣風’?”
11月30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讓這種憂慮蕩然無存。
固化了改革成果,破解了改革難題,為改革留足空間——《規定》的出臺,在立法層面對浙江歷時兩年的改革經驗進行了固化,對一些體制機制上的問題作出了回應,為這場刀刃向內的自我革命提供了保障。
材料從半人高減到幾厘米
阿爾法智能制造產業園項目總經理章國榮沒想到,從拿地到開工,僅僅用了39天的時間,遠少于總公司預計的90天,這讓他對杭州市桐廬縣的辦事效率感到驚訝。
“不僅如此,以前準備材料,堆起來要半人高,現在只有幾厘米厚。”章國榮一邊說一邊拿手比劃。
這種改變,源自兩年前——2016年12月,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最多跑一次”改革,并將其寫入政府工作報告。
為了破解改革過程中的瓶頸,也為了讓這項改革紅利能夠以制度形式確定下來,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在充分調研之后,決定先在一個地方進行試點。
關于改革地點,最終確定為在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走在前列的桐廬縣。
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推進和保障桐廬縣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是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歷史上首次對一個縣的某項具體工作出臺的決定,以此來彰顯改革的決心。
正如預想的那樣,政府這場刀刃向內的自我革命,在推進過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難。在桐廬縣行政復議局的一間辦公室,各個行政部門為了厘清職責和界定職能交叉后的法律法規適用問題,爭吵不下幾十次。
但讓桐廬縣委書記方毅感到欣慰的是,盡管各部門經常對于如何完善細節進行爭論,但在《決定》的保駕護航下,一個改革與法律法規銜接的綠色通道就此開啟,改革的步伐走得既快又穩。
讓章國榮受益的標準地出讓制度,已經在浙江省推廣開來。而且,這項改革成果還在《規定》中被明確提及。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尹林向記者介紹說,建立標準地出讓制度,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實現“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有機統一的重大改革舉措。對此,《規定》明確了標準地制度的適用范圍以及標準地投資建設合同應當包括的內容,同時對標準地投資建設合同的履行也規定了相應的監管措施。
歷時兩年的改革成果,可謂是碩果累累。
目前,浙江省已完成省市縣三級“最多跑一次”辦事事項的統一,共涵蓋主項1411項、子項3443項,基本包括群眾和企業到行政機關辦理的所有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目前,除例外事項清單外,省市縣三級已實現“最多跑一次”事項100%全覆蓋。
享受到“最多跑一次”改革帶來的紅利之后,群眾和企業也在擔心,這樣的改革是否能夠一以貫之地持續下去?
“地方政府換屆、人事變動頻繁,能否保證改革的持續性?”浙江省人大代表、華友鈷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徐偉坦言,自己曾經有過這方面的顧慮。
隨著《規定》的通過,徐偉的顧慮煙消云散。
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商事登記的相關便利制度、區域評估制度、標準地制度、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制度、竣工綜合測繪制度、畝均效益評價制度……對于浙江省改革中推行的諸多制度,《規定》都作了規定和完善。
通過立法,改革成果得到固化。
杜絕“我爸是我爸”奇葩證明
今年年初,義烏市委書記林毅在檢查行政服務中心時看到了一個奇葩證明,這讓他意識到,義烏市推進“放管服”改革的工作仍然沒有做到位。
“我在一個窗口看到,有人在復印兩個身份證,詢問之后得知,因為需要辦事情,被要求證明自己和父親是父子關系。這不是奇葩證明是什么?對于要打造‘無證明城市’的義烏而言,這種給群眾和企業人為制造不便的情況,絕對不應該存在。”林毅說。
減權、一網通辦、無差別全科受理、“一件事”、事中事后監管……義烏市在確立了“只進一個門、只對一個窗、最多跑一次、最好不用跑”的理念后,加快了“最多跑一次”的改革步伐。
采訪過程中,無論是辦事群眾還是政府部門工作人員,長期以來都有一個困惑,到底什么才是“一件事”?以餐館為例,群眾認為是一件事,但衛生、工商等部門都有自己的要求,群眾的一件事就被拆成了多件事。
尹林指出,實踐中,政府部門和人民群眾對“一件事”存在不同理解,由此導致對辦理一件事“最多跑一次”的認識也不一致,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在“最多跑一次”改革過程中的獲得感。
于是,為了確保對“一件事”的界定符合辦事群眾的理解又便于實際操作,《規定》對“一件事”作了明確界定,并規定應當按照方便申請人辦事的原則梳理和公布“一件事”及其辦事事項清單。同時,為保障全省有統一的“一件事”標準,并兼顧各地實際情況的差異,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梳理公布全省統一標準的“一件事”及其辦事事項清單,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予以補充。
此外,考慮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些辦事事項確實無法實現“最多跑一次”,為了給各級行政機關提供統一的執行標準,也約束行政機關隨意增加例外事項,規定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最多跑一次”的例外事項目錄,任何單位不得增加例外事項。
與此同時,《規定》還解決了長期困擾各地的“行政服務中心法律地位”這一難題。
浙江省從省到村五級全部成立了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這一做法在全國都處于領先地位。但是,作為“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的第一道關口,行政服務中心在為群眾辦事上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面臨著其法律地位不明確、能辦哪些事、能以誰的名義辦事等問題。
為了在地方立法權限范圍內明確行政服務中心的法律地位,為“一窗受理、集成服務”提供法治保障,《規定》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綜合行政服務機構以該機構的名義統一負責辦事事項的收件工作,并指定綜合行政服務機構受行政機關委托統一負責辦事事項的受理、送達工作。
除此之外,重復提交材料、轉嫁證明責任、辦事時間長的問題,涉審中介機構辦事耗時較長、服務質量不高等問題,也都在《規定》中被明確提及。
通過立法,改革難題迎刃而解。
明確法律責任建立容錯機制
在義烏市行政服務中心大門醒目處,有一個“最多跑一次沒辦成投訴與代辦”窗口,目的在于有效發現和解決群眾辦事痛點、難點和堵點,收集“最多跑一次”改革建議、意見,發現和解決“最多跑一次”改革中的困難和問題。
這個在2018年4月設立的專窗,由相關部門分管領導輪值,建立了領導值班、案件交辦、疑難問題解決、新聞媒體跟蹤等一系列工作機制,保障窗口有效運行。窗口每日受理的案件交辦給分管市領導,限定1周內整改回復。涉及多部門或歷史遺留問題案例,由市跑改辦召集協調處置。典型案例由媒體跟蹤報道,相關部門主要領導在電視鏡頭前表態整改。
為了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能夠落到實處,《規定》專門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規定增加‘最多跑一次’例外事項的”“無法律、法規依據限定申請人提出申請方式的”等行為的,由有權機關按照法定職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在確立法律責任的同時,還建立了容錯免責機制。
尹林認為,盡管《規定》將很多改革舉措作了固化和提升,但改革仍在進行中,由于一些改革措施法律依據不充分,部分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心中有顧慮,擔心因改革失誤承擔責任,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推進改革的積極性。
對此,《規定》從“為擔當者擔當、為改革者撐腰”的原則出發,積極回應基層單位希望立法建立容錯和免責機制的訴求,設定了容錯免責條款,對容錯免責的具體條件進行明確,為保障基層改革創新提供支撐。
“從改革成果不難看出,我們工作人員不怕苦和累,就怕不被理解和流淚。《規定》建立容錯免責機制,不僅給了公眾信心,還解決了基層工作人員‘怕出錯’的后顧之憂。”林毅說。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當前,浙江省的“最多跑一次”改革正在持續深入推進,一些制度和措施仍在反復實驗、不斷打磨當中。對這些目前還看不清、看不準的事項,《規定》暫時不作規定或者僅作原則性的規定,確保為改革發展預留出充足的空間。
考慮到國家“放管服”改革在不斷深化推進,為了更好地順應改革需要,保持立法的開放性和前瞻性,《規定》明確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在“放管服”方面有新的舉措和要求的,執行新的規定。
通過立法,改革空間就此留出。
(責編: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