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12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國務院關于全國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情況的總結報告進行分組審議。
審議中,委員們認為,“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是農村土地制度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創新,也是助力鄉村振興的一項重要舉措。試點工作開展三年來,國務院全面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加大工作力度,試點工作取得積極成效,試點的農村地區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得到一定緩解。與此同時,委員們建議,在推進“兩權”抵押貸款過程中,應高度關注可能伴生的風險,防范可能導致的農民失地、失房、失去生活保障等社會問題。
劉海星委員強調應強化“兩權”抵押業務實施中的風險防控?!爱斍?我國正處于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關鍵時期,試點工作是從農業大省和農村的相關改革試驗地向全國推廣,這是勢在必行的。但是,試點的推進不大平衡。”
鑒于此,劉海星建議,一方面,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堅持抵押業務在貸款用途及風險防控方面的底線,加強貸款風險控制,切實做好對借款人的真實情況,比如個人的信用狀況、有無其他長期穩定居所、貸款用途、資格審核調查,處置抵押物時也要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民的基本居住權。另一方面,積極認真地做好抵押登記、抵押物的處置、風險補償等配套支持工作,以降低銀行系統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的風險。
羅保銘委員以海南文昌、東方、屯昌三個開展農地抵押貸款試點的地方為例指出,從試點情況看,仍存在農房和宅基地作為抵押物難以處置的情況。一方面農房抵押以后買房市場小,受限多,另外一方面符合條件、能辦理手續的農房數量比較少。由于農房抵押貸款的抵押物是連同宅基地使用權在內的,未來處置首先要在村集體內部進行流轉,因此現實當中流轉難度很大,而如果在村集體外部或者流轉至城鎮居民,也還需要突破較大的法律障礙。
鑒于此,羅保銘建議,首先應做好農房抵押貸款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在編纂民法典物權編、研究修訂擔保法和物權法時,對農房包括連同宅基地抵押融資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明確農村宅基地的物權屬性和財產性屬性,允許宅基地有條件的進入市場交易,加快建立與農房抵押融資相適應的法律框架。其次,應進一步完善農村的保障制度?!皟蓹唷钡盅旱牡盅何锾幹弥?為了防范農民失地帶來的生存風險,一定程度上會犧牲流轉合同法律關系的穩定性,也影響金融機構發放“兩權”抵押貸款的積極性。所以,政府必須提高農民自身的就業能力,包括能力培訓等等,進一步完善農村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方面的體系,提高農村社會的保障水平,這樣讓農民在實現“兩權”抵押貸款的同時,在土地之外就有更多的生活保障和發展空間。
(責編:徐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