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大網)8月22日上午,資源稅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二審。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資源稅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據介紹,草案二審稿在初審的基礎上對有關水資源稅的內容作出完善,在法律上為相關改革留出必要空間。
草案規定,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依照本法原則,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征收水資源稅。征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征收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的內容,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確定的。水資源稅改革由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1985年立法授權決定依法進行,目前正在穩步推進。此次立法修改也將同水資源稅改革進程相銜接。
草案同時規定,國務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就征收水資源稅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決定提出“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自此,資源稅步入全面改革時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表示,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發展,水資源對于人類社會的重要性正在不斷提升,因此將水資源納入資源稅征稅范圍,是大勢所趨。
據介紹,草案二審稿將征稅范圍的表述由“開采本法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修改為“開發應稅資源”,這一修改也為今后改革預留了空間。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