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我國首部城市更新立法《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20年12月30日經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創設了“釘子戶”解決機制——舊住宅區已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專有部分面積和物業權利人人數占比不低于95%,區政府可以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現個別征收。
“雙百簽約”一直是城市更新項目推進中實施拆遷的基本原則,即必須100%業主、100%的面積同意并簽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利益訴求多元化背景下,這種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一些“釘子戶”。
《條例》創設了“個別征收+行政訴訟”——舊住宅區已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專有部分面積和物業權利人人數占比均不低于95%,且經區政府調解未能達成一致的,為了維護和增進社會公共利益,推進城市規劃的實施,區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條例相關規定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征收。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類歷史違建部分可參照執行。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或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同時,《條例》規定舊住宅區更新單元由轄區街道辦負責申報。未確定為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申報主體,擅自在舊住宅區開展現狀調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申報前期工作,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