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 題:新修改的慈善法五大看點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
中華民族歷來有扶危濟困、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我國現行慈善法自2016年施行以來,在保護慈善參與者權益、規范慈善活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慈善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更完善的法治護航。
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慈善法的決定,新修改的慈善法將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慈善法有哪些看點?“新華視點”記者進行了盤點。
看點一: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統籌協調作用
此次慈善法新增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慈善事業的扶持發展和規范管理工作。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栗燕杰認為,此前一些政府部門對慈善工作的重視程度不足,在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方面的力度不夠大。新修改的慈善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于推動慈善工作所擔負的職責,將促進各地慈善事業進一步發展。
栗燕杰還表示,慈善工作涉及領域多、范圍廣,需要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合力推進。此次法條修改有利于各部門相互協作、形成合力。
此次慈善法修改還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服務。
復旦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涂云新認為,這一新增規定明確了行政機關在慈善治理體系中“監督者”“管理者”“服務者”的定位,進一步明確了行政機關在推進慈善事業發展中應承擔的任務。
看點二:規范慈善組織募捐成本
規范慈善組織募捐成本是此次慈善法修改的一大亮點。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數字公益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介紹,法條中所指的募捐成本,大致為慈善組織在開展募捐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物資采購、宣傳推廣、活動組織等費用。
“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的過程中必然會產生一些費用,但少數慈善組織的募捐成本過高,這將導致擠占真正用于慈善項目的資金,使得慈善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鄧國勝表示,以立法形式對募捐成本進行規范很有必要。
栗燕杰關注到,此次法律修改將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并列列明。“當前,社會公眾對慈善組織在募捐活動中的成本支出和慈善組織日常運行費用的認識存在混淆,此次法律修改有助于厘清認識、增強可操作性,也有利于更好進行監督。”
法條中規定,慈善組織在開展慈善活動時,應當“遵循管理費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
“通過立法的形式,以‘最必要原則’要求慈善組織的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至關重要。”中國慈善聯合會副秘書長張曉青認為,這一修改有助于提醒慈善組織精準設計項目,規范開展募捐,審慎使用資金,讓募捐成本最低化,社會效益最大化。
看點三:加大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
慈善組織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等違法行為的,新修改的慈善法除對該慈善組織進行處罰外,還加大了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此次慈善法修改增加規定,情節嚴重的,禁止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涂云新認為,新修改的慈善法在“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基礎上,增加了職業限制,追責制度更加完善,有利于慈善組織從業人員更好約束自己的行為,推動慈善行業內部形成自律共識。
看點四:建立健全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監管制度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慈善分會副秘書長陳斌告訴記者,近年來,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發展迅速,在籌款總額等方面表現亮眼,在幫助大病患者籌集醫療費用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亂象。
涂云新認為,在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上,以慈善愛心為名,實則聚斂捐贈款項的現象時有發生;任由這種現象繼續發展下去,必定會極大消耗社會大眾的同情心。
新修改的慈善法進一步建立健全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監管制度。
法條中規定,個人因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發布人應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不得通過虛構、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救助。從事個人求助網絡服務的平臺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對通過其發布的求助信息真實性進行查驗,并及時、全面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網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另行制定。
“此次慈善法的修改,將有利于保護真實求助人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推動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結構的優化調整。”涂云新說。
看點五:強化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合作募捐中的責任
近年來,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的現象越來越多。
張曉青認為,這種合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慈善活力,擴大了慈善參與,但在現實中也存在合作方利用公開募捐開展商業活動、名為公開募捐實則為特定個人籌款等現象,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慈善事業公信力。
此次慈善法修改進一步強化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合作募捐中的責任,明確其未履行責任的法律后果。
新修改的慈善法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開展公開募捐。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對合作方進行評估,依法簽訂書面協議,在募捐方案中載明合作方的相關信息,并對合作方的相關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負責對合作募得的款物進行管理和會計核算,將全部收支納入其賬戶。
“新修改的慈善法進一步明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主體責任,明確要求其加強對合作方的前期審核、過程監督、財務管理等,這對于維護慈善事業的社會公信力有積極促進作用。”張曉青說。
(責編: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