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正案一共八條,實際修改的內容為七條,修改的條文雖然不多,但都非常重要。其中四條涉及懲治行賄犯罪,三條涉及懲治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說。
進一步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
腐敗治理是一項長期、系統工程,黨中央始終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就懲治行賄犯罪問題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黨的十九大、二十大提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黨的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提出“進一步健全完善懲治行賄的法律法規”。行賄人“圍獵”是政治生態的一個重要“污染源”,對行賄行為決不能縱容,行賄不禁,受賄不止。系統治理行賄犯罪問題,需要進一步發揮刑法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中的重要作用。
“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賄犯罪的基礎上對行賄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修改中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有針對性地對一些嚴重行賄情形“從重處罰”,加大刑事追責力度。”刑法室負責人表示。
據了解,我國刑法中行賄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在法定刑上體現了嚴厲懲治。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的內容上,主要體現三個方面:一是在立法上進一步明確對一些嚴重行賄情形加大刑事追責力度,進一步明確釋放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政策要求,將黨中央確定重點查處的行賄行為在立法上規定從重處罰,具體包括七種情形: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二是調整提高單位行賄罪的刑罰。實踐中,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行賄,規避處罰,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各方面反映對單位懲處力度不足,此次修改調整提高單位行賄罪的刑罰。三是對其他賄賂犯罪的刑罰作出相應調整。我國刑法根據賄賂犯罪的主體、對象、行為等不同,規定了較多罪名,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作出調整后,為貫徹從嚴懲治的精神,相應地調整其他賄賂犯罪的法定刑,做好銜接和平衡。
完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
近年來,民營經濟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8月底,民營企業在企業總量中的占比達到93.3%,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
但是,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來,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持續關注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治理問題,提出不少相關意見建議。調研過程中,各方面反映,近年來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問題多發、易發,關鍵崗位人員以權謀私、侵害企業利益情況突出,需要補充修改刑法相應規定。刑法修正案(十二)立足實踐需要,聚焦突出問題,作出修改完善,通過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害企業財產犯罪,實現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
刑法修正案(十二)對完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修改涉及的條文包括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和第一百六十九條。在上述條文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國有公司、企業之外的其他公司、企業相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相關背信行為,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明確了法律責任;刑罰上,依照第一款國有公司、企業的處罰規定予以處罰。審議過程中,有意見提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除了商品之外,非法接受相關“服務”也是為親友非法牟利的重要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二)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中增加了有關“服務”的規定。此外,此次修改在考慮實踐情況的基礎上,注重與相關法律的銜接,結合實踐情況以及公司法修改情況等,對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作了進一步完善,將犯罪主體由“董事、經理”修改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需要注意的是,構成上述犯罪,在前提上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行為上具備相應的故意“損企肥私”行為,在結果上造成公司、企業重大損失,本質上是企業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搞非法利益輸送,損害企業利益。
(來源:中國人大網)
(責編: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