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通過“三上三下”的辦法確定。
一、由選舉委員會將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匯總公布(一上),隨后將匯總的候選人名單交各選民小組討論(一下)。
二、匯總選民小組討論情況,召開選民小組長或選民代表會議,介紹各選民小組討論情況,并進行協商,縮小候選人范圍(二上);向選民介紹各選民小組討論和選民小組或選民代表會議協商的情況,聽取選民意見(二下)。
三、將協商情況和選民對協商結果的意見上報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提出擬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三上),將擬確定的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下發各選民小組,進一步聽取意見(三下)。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