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委員長會議提名,常委會會議通過。
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實行合議制,集體討論、決定問題。各專門委員會根據需要,不定期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主任委員委托的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
各專門委員會職責是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主要包括:
一、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議案;
二、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屬于他們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三、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門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性法規和決定、決議,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提出報告;
四、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的答復,必要時,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五、對屬于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責編: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