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上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因此,新的一屆鄉、鎮人大代表選出后的兩個月內應召開第一次會議,不可延遲。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