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副鄉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所以,鄉人代會選舉副鄉長時,主席團沒有把候選人名單全部提交代表醞釀、討論,不符合地方組織法的規定。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