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黨的十九大報告中也曾提及,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如何處理好與各方的關系,成為監察機關面臨的一大挑戰。
首先,是檢察機關與黨的關系。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全面從嚴治黨、實現黨內監督與人民監督有機結合的需要。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需要,也是加強黨對反腐敗統一領導,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有利于實現黨內監督與人民監督有機結合。故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問題上,黨政不再分開。
而我國的國家機構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內容體現在國家權力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上,即其他國家機關由民選的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的原則。按照這個邏輯,監察委員會也由人大產生,應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但此次監察體制改革,監察對象是全覆蓋的,即人大也在監察對象之列。因此,監察機關在對權力機關進行監察時,應當考慮以下三個問題:
1.監察的對象應為權力機關工作人員而非機構。
2.監察機關不得介入權力機關職權的“核心領域”。
3.監察機關應尊重人民代表作為人民意愿的代表的身份。
最后,對于監察機關和法院及檢查院的關系,審判機關是否也應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需要考慮以下兩點:
1.雖然監察機關監督審判機關的法理基礎尚不存在,但是監察機關仍然可以對法官之外的行政司法人員和司法輔助人員進行監督。
2.監察機關也可以在不妨礙法官獨立審判的前提下,對法官個人行為進行監督。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