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參加選舉的權利,包括參加提名代表候選人,參加討論、醞釀、協商代表候選人名單,參加投票選舉等。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你知道被準予行使選舉權利的特殊人員有哪些嗎?
1.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2.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人。
3.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人。
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
5.正在受拘留處罰的人。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