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選舉是指將代表名額分配到選舉單位,由選舉單位召開選舉會議選舉產生上一級人大代表的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間接選舉時,有權提名代表候選人的主體有兩類。
1.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既可以聯合提出代表候選人,也可以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間接選舉人大代表,政黨和人民團體,中央和省一級組織可以推薦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政黨和人民團體,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以及縣一級的組織可以推薦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候選人。
2.選舉單位10人以上聯名。選舉單位指間接選舉中產生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單位。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就是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單位,其中10名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全國人大代表候選人。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