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做好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工作,不斷提高立法的質量和水平,需要在實踐中把握這樣幾點。
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和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黨的領導是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證。要努力從制度上、法律上保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保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是必須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和各項規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活動,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不論是制定還是完善法律、法規,都必須始終堅持和維護憲法的基本原則,不能同憲法相抵觸。凡與憲法的基本原則和各項規定相抵觸的立法,都一律無效。
三是要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我國的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基礎、法律為骨干,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在內的統一的、分層次的有機系統。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活動,必須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為依歸,下位階的法不得同上位階的法相抵觸,同位階的法之間也要相互銜接和一致。
四是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體現人民意愿和要求,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其立法活動中,要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廣泛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以使制定出來的法律或者法規真正反映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
五是要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范社會關系。要從我國是一個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是一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的大國,各地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長期實行改革開放這一基本國情出發,將經過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法律或者法規。要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科學、合理地規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做到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的相一致。
六是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開展立法活動。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活動必須嚴格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進行,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越權和違背法定程序。
在黨的領導下堅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學立法,是做好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要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使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