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大和人大常委會表決時,采用絕對多數和一般多數,即必須以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這樣規定既可以使人大及其常委會所作出的決定能夠有比較廣泛的群眾基礎,同時也能保證較高的議事效率,因此,是適合我國國情的。
全體代表或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均指實有數,包括暫停代表資格的代表,既不是指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也不是指實際到會數。
過半數,是指獲得贊成票比半數多一票以上,贊成票剛好等于半數,不是過半數,不能算通過。沒有獲得過半數通過的,即為被否決,不是反對票過半數才算否決。被否決的事項,對該事項的處理即為結束,不再處理。如果必須對該事項作出處理,應由提案人重新提出議案或提出重新審議的請求。但對沒有獲得通過的選舉任免事項的重新審議應當間隔一年時間進行。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