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選舉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程序,包括推薦候選人、討論確定正式候選人、投票選舉等幾個步驟。
一、提名推薦候選人:根據有關規定,全國人大進行選舉時,由主席團提名推薦候選人,代表不進行聯名推薦候選人。此外,現行法律對黨組織向人大推薦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候選人,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為了保證黨管干部,因此,規定主席團可以提名候選人,其目的就是為了便于黨組織推薦的人選以主席團名義提出。
二、討論確定正式候選人:主席團和代表聯名提出的候選人,由主席團匯總后印發全體代表進行討論、醞釀,根據討論、醞釀情況確定正式候選人。
三、投票選舉:正式候選人名單確定后,由主席團提交代表投票選舉。投票選舉采取召開全體會議的形式進行。
四、再次投票、另行選舉和補選程序。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