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法第九條規定的途徑,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確定執法檢查內容要考慮的因素:一是要把握好執法檢查的正確方向,圍繞黨和國家“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圍繞常委會的年度工作重點確定。二是圍繞法律法規實施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傾向性問題、抓住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群眾普遍關注、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三是要考慮在一定客觀條件下能否取得預期的效果。要集中力量、突出重點,抓住關鍵,取得黨和人民滿意的效果。避免過多過濫。四是要檢查的法律、法規已實施一定時間,有必要檢查執法情況,總結經驗,改進工作。
根據監督法第九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視為“重大問題”:一是本級人大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二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三是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四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五是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六是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對于上述這些“重大問題”,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組織力量進行專項執法檢查。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