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超越權限行使權利
我國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只能是集體行使職權,個人無權處理具體問題。人大代表應當依法行使權利,不能越權執法,更不能以權謀私。代表個人在履行人大代表職責的過程中,如果超越職權,實際上也是違法行為。
二、不能不作為
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履行職責的,但在實際工作中,有的人大代表跟風隨大流,有的人大代表不參加會議期間的工作、不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這都是對人民不負責任的表現,應當引起重視。
三、不能違法亂紀
代表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代表必須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人大代表有違法行為,不可能游離于法律規范之外,不接受處罰。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