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鄉鎮人大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本級人大會議的權利。
2.審議權。
3.表決權。
4.選舉權。
5.知情權。
6.提出議案權。
7.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權。
8.提出詢問權。
9.提出質詢案權。
10.罷免權和被提出罷免時申辯的權利。
11.提議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權利。
12.開展視察、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的權利。
13.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的權利。
14.發言和表決免責權。
15.人身特別保護權。
16.國家和社會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保障的權利。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有司法、物質、時間、組織、服務保障。
二、我國鄉鎮人大代表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實踐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3.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
4.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5.與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及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堅持為人民服務。
6.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7.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