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代表議案起碼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提出議案的主體要符合法定資格或者法定人數。在全國代表大會上,代表提出議案分為兩種形式,一是代表聯名提出,二是代表團提出。代表聯名的人數是30名以上,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應當由代表團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并由代表團團長簽署。縣級以上地方人大代表聯名人數為10人以上、鄉鎮人大代表人數為5人以上。
第二,代表議案的內容必須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第三,代表提出的議案必須是要求列入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事項。
代表提出議案的范圍主要包括:
一是制定法律、修改現行法律和解釋法律的議案;
二是需要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的有關憲法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的議案;
三是應該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或者批準的其他事項的議案。
(責編: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