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權是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所有要由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的問題和事項,都要經過代表的充分審議,這是一道必經的法定程序。
代表審議的議案包括國家機關和代表聯名提出的方案,一般包括法律案或者法規案,重大問題的決議、決定案,選舉任免案、罷免案等。
代表審議的報告一般包括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等。
代表審議議案和報告的形式是參加本級人大會議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以及被推選或者受邀請列席主席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以大會全體會議的形式進行審議和組織大會發言,可以使代表的意見得到直接的交流,便于對問題進行比較深入的討論。但由于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多,以全體會議的形式審議議案和報告時,發言的代表人數和發言時間均受到很大限制。因此,實踐中采用大會全體會議的形式審議的比較少,更多的是采用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的形式來審議,這樣能夠縮小會議的規模,使代表能夠充分廣泛地發表意見。
(責編: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