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當家作主,行使管理國家權力的重要組織形式,是社會主義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按照法律程序,由選民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上產生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職權的基本方式是舉行會議,主要是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人大常委會會議、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簡稱人大“三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會議主要有三個獨有的特點:一是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是權力機關依法召開的會議,是行使權力的主要形式。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擁有十多項職權,這些權力必須通過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常委會會議來行使,這是其他會議所沒有的。二是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是按照法律規定舉行,并且必須按法定的程序進行。地方組織法關于“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關于“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議事規則關于會議程序的規定等都是法定的,不能違背的,這些法定程序也是其他會議沒有的。三是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上通過的地方性法規,作出的決議、決定,通過的干部任免事項等,都具有法律效力,“一府一委兩院”必須依照實施,這也是人大會議獨有的特點。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