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設的專業性機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各專門委員會既不同于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部分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又不同于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服務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各專門委員會不能行使最高國家權力,沒有決定權,而是按專業分工經常性的開展工作,以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最高國家權力。各專門委員會職責是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議案;
二、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屬于他們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三、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門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性法規和決定、決議,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提出報告;
四、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的答復,必要時,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五、對屬于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近年來,根據監督法的規定和實踐做法,各專門委員會在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方面,擔負著越來越重要的職責,包括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好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具體組織實施執法檢查等。
除上述各專門委員會共同承擔的職責外,有些專門委員會還有其他特定的職責范圍。比如:民族委員會可以對加強民族團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議自治區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專門委員會就有關法律草案進行審議,向法律委員會提出意見。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責編:馮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