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聯名提出罷免要求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以便于其他選民作出合理判斷。法律沒有對特定的罷免理由作出規定,罷免代表可以有各種理由。一般來說,作為選民選出的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人大代表,往往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影響和知名度,屬于公眾人物。對公眾人物本身應當在自身素質、遵紀守法及道德水準上具有較高的要求和層次。如果人大代表達不到選民和公眾對其的要求和期望,選民就可以適當的理由,提出罷免要求。
一般來說,在實踐當中罷免的理由可以分為以下四種:
一是違法犯罪。常見的如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觸犯刑法、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等。
二是違反紀律,包括違反黨紀、各種工作紀律、人大代表紀律等。
三是道德上有瑕疵。如生活作風不正派、損人利己、違反社會公德、利用代表職務牟取私利、捐款承諾不兌現等。
四是工作不稱職。工作既包含代表的本職工作,也可以是人大代表的工作。我國代表一般是兼職代表,代表如果本職工作長期平平,甚至不符合一般標準,沒有起到模范帶頭作用,選民可以對其提出罷免要求。或者代表沒有積極執行代表職務,不認真參加代表閉會期間活動,不能充分反映選民的意見和要求等,選民也可以提出罷免要求。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