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投票數確定選舉是否有效
選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
核算選票的第一項任務,是通過計算發出選票和收回選票的數量,來確定選舉在投票環節是否有效。如果收回的選票數等于或者少于發出的選票數,選舉有效;如果收回的選票數多于發出的選票數,選舉無效。因為如果從票箱里取出的選票,多于發出的選票總數,意味著有人多投了票、投了假票,或者有其他舞弊行為,選舉應當無效。如果從票箱里取出的選票少于發出的選票總數,則說明可能有選民領取選票后未投票,但一般不影響選舉有效性(除非投出的票低于全體選民的半數)。如果開箱后取出的選票和發出的選票相等,表明領取選票的選民都參加了投票,選舉在投票這一環節自然有效。
根據參加投票選民數確定選舉是否有效
選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直接選舉中,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
核算選票的第二項任務,是通過計算選區參加投票的選民數,確定是否超過全體選民的半數,從而確定選舉的有效性。參加投票的選民數,以回收選票數確定;全體選民的人數,以選舉前選舉委員會公布的選民名單確定。應當注意的是,選舉法規定的有效條件是“過半數”,即僅剛剛達到半數是不夠的,至少需要比半數再多一票。
因此,確定選舉有效的標準有兩條。一是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二是直接選舉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過半數的選民包括直接參加投票的選民和依法委托代為投票的選民。對于選舉是否有效,只能以上述兩個標準認定,不能以選出的代表不符合結構比例或者其他理由宣布無效。選舉是否有效,由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根據選舉法確認公布。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