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查委員會調查結束后,應當向本級常委會提交調查報告,由主任會議進行討論后,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調查報告送有關部門,請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也可以要求有關部門在下次常委會會議上就調查涉及的問題作專題工作報告。
2、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以由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向常委會全體會議作口頭調查報告,也可以不作口頭調查報告,將書面調查報告印發常委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印發有關材料作為會議參閱文件。
常委會全體會議或分組會議對調查報告進行審議,調查委員會成員應當列席會議,介紹有關情況,回答詢問。
3、調查報告經常委會審議后,如需要作出決議,則由常委會工作機構擬定決議草案。決議草案應當對調查委員會調查工作情況、調查結論作出評價,對處理意見作出回應。
決議草案經常委會全體會議或分組會議審議后,由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委會全體會議的過半數通過。
決議和調查報告一般應當公布,并印發有關部門。
4、如果調查委員會所調查的問題是罷免案涉及的事實問題,如罷免案是對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或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正職領導人提出的,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后,無權作出處理,可以提出處理意見,向下次大會報告;如罷免案是對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和政府部門正職領導人、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常委會聽取和審議調查報告后,根據大會的授權,可以作出是否予以撤銷職務的決定,并向下次大會報告。
如果調查委員會所調查的問題屬于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權和重大事項決定權中涉及的事實問題,常委會聽取和審議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后,認為不需要作出決議的,可以不作決議,將調查報告和常委會的審議意見送有關部門處理。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