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類型
“共和國勛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保衛國家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勛的杰出人士。
“友誼勛章”,授予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貢獻的外國人。
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杰出人士。
二、對象
一般是在世的人,但對于生前作出突出貢獻符合本法規定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條件的人士,本法施行后去世的,可以向其追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
三、程序
一般程序:
(1)提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
(2)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
(3)授予: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向獲得者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簽發證書。
(4)頒授時間:國家在國慶日或者其他重大節日、紀念日,舉行頒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儀式;必要時,也可以在其他時間舉行頒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儀式。
特別程序:
國家主席進行國事活動,可以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人士“友誼勛章”,無需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