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在我國現階段,泛指擁護憲法的各階級、各階層和各人民群眾團體、組織。凡是能代表一方面的人民群眾的,都可以稱為“人民代表”,這樣的“人民代表”不需要按國家法律程序產生,也沒有相應的法定職責。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是一個特定的概念,是對一種專門職務的特稱。人大代表的產生,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負著相應的法定職責,人大代表當然是人民的代表,但不能簡單地直接稱為人民代表。
我國的代表法、選舉法和組織法等法律對人大代表的產生方式、法律保障、代表職權、代表義務等方面都作了明確規定,可以看出,人大代表與人民代表具有明顯不同的特點。
1、產生方式不同。人大代表是通過法律程序選舉產生的,代表人民的利益與意志;而人民代表的產生則不受嚴格的法律程序的制約,且代表的只是一部分人的利益與意志。
2、法律保障不同。各級人大代表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在人大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不受隨便逮捕或刑事審判;而人民代表則不同,只要違法犯罪,執法機關就可以直接逮捕或審訊。
3、代表職權不同。各級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都享有法律規定的特別權力,而人民代表則不享有以上職權。
4、代表義務不同。人大代表除了必須履行人民代表的義務外,還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等等。
由此可見,人大代表和人民代表是內涵、外延不盡相同的兩個概念,把兩者等同起來的說法是錯誤的,也是不應該的。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