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為保障國家權力屬于人民,國家權力的運作符合人民利益,必須加強對國家機關的監督。
為了加強對國家機關的監督,我國已經建立了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督體系。從監督性質來看,這個監督體系可分為三類:一是權力對權力的監督,亦稱國家監督。即以國家的名義,依法定職權和程序進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監督。根據監督主體的不同,又可分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這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主體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這是以國家行政機關為主體的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在我國,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二是權利對權力的監督,又稱社會監督。這種監督的主體是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公民。因而這種監督主體范圍十分廣泛,民主性比較突出,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三是執政黨對國家機關中黨員的監督。即黨的紀律檢查部門對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中黨員的監督。
(責編:馮麗卿)